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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

作者:邵阳市政府 发布于:2007-04-03 15:58:00 来源:邵阳市政府


              市政办发[2003]3号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 货物类
  1、机动车辆:轿车、面包车、越野车、客车、货车、工程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其他专用车辆、摩托车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一体机、投影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网络设备
  3、电器设备:空调、中央空调机组、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音响设备
  4、家具:办公家具、校舍宿舍家具
  5、锅炉
  6、电梯
  7、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
  8、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
  9、消防设备
  10、警用设备和用品
  11、体育设备及器材
  12、交通管理设备
  13、专用教学设备及器材
  14、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及器材
  15、文艺设备及器械
  16、专用科研设备及器械
  17、农用设备
  18、计划生育设备及器械
  19、环保设备及器械
  20、公务服装:标志服装、非标志服装、劳保服装、其他公务服装
(二)  工程类
  1、建筑工程
  2、房屋修缮、装饰工程
  3、环保、绿化工程
  4、市政建设工程
  5、交通运输工程
  6、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建设工程
(三)服务类
  1、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
  2、会议
  3、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
  4、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
  5、专业咨询、工程结算审核
  6、租赁
  7、印刷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市本级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2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县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
(二)市本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县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三)市本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县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以单位一年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
(二)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
(三)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不受金额限制,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也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或协议采购,但定点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本目录及限额、数额标准发布后,因情况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 及有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20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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