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号)要求,我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张掖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你们,请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采购项目时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市本级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部门单位直接采购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
对县区因条件限制无法开展的采购项目,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上下连动的办法,由县区委托市级政府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部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采购活动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四、凡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履行审核批复手续。在项目采购实施前,部门单位首先要依法申报采购方式,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采购执行机构(市级为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按协议实施采购,并接受全程监管。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供应商及价格与服务承诺等事项,采购人根据所需,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直接选择成交。并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部门单位将合同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法定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对未履行报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和合同备案的,财政部门或个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关利用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环保产品的规定精神。各县(区)及市直部门单位要按统一规定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五、凡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评审专家应占到三分之二以上,部门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力度,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认证和业绩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大力推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做到评审专家库在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各部门单位和县区要积极向财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部门单位只能提供拟采购项目的功能(服务)要求和主要技术参数,不能借故指定品牌、生产(经销)商及服务对象,便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不影响使用目的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不同的生产(经销)商及服务对象参与采购活动,形成竞争,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
七、按照省上和我市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规定,政府采购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运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为了增强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省上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甘肃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为全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免费发布媒体。根据规定要求,全市所有的政府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上述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
九、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应,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必须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把各部门单位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作为财政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十、各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本通知执行。
十一、在新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未公布以前,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时,要依据本次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和时限,及时编制、报送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十二、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
张掖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财政局 2007年2月5日)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采购项目
对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摄像摄像器材、空调设备(不含中央空调)。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碎纸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办公消耗用品。包括文印纸、复印纸、可移动存储设备。
(4)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办公家具和宿舍家具。
(5)网络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
(6)电梯。
(7)锅炉。
(8)制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的制装。
(9)燃料。
(10)1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
(11)公务用车。包括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皮卡车、摩托车、各类专用汽车。
(12)工程物资。包括基建工程、节水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日圆贷款风沙治理工程、城镇绿化等项目所需大宗物资采购。
2.服务类。
(1)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定点)。
(2) 10万元以上的会议定点服务。
(3)计算机通用软件。
(4)1万元以上的印刷、出版。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对部门单位所需的专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原因确需部门单位直接采购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
1.货物类。包括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划生育设备、消防灭火设备、健身及康复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宿舍家具以及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3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专用软件;3万元以上的专用类印刷、出版、图书;部门拟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上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资金总额为准;多次采购项目按照本年度本部门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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