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12-05 10:33:00 来源: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渝财采购〔2007〕44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财政局编制了《重庆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二、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2008年度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做以下调整,并将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适当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确需增加的采购品目,可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品目类别的“其他”项进行进一步细化或说明。
四、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42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
附件:重庆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2008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性集中采购品目。
以下为通用性集中采购品目,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采 购 品 目备 注
一、货物类
(一)建筑物
办公用房购买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含台式机、便携式机、工作站及显示器
打印机
PC服务器
复印机
速印机
传真机
多功能一体机
投影仪
视频展示台
扫描仪
碎纸机
UPS电源
光盘刻录机
触摸屏
光学相机、数码相机含闪光灯、镜头、存储卡
摄像机
网络设备含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
移动存储设备含移动硬盘、优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3、家用电器
家用空调含除湿机
电视机
DVD机
电冰箱
洗衣机
饮水机
4、交通工具
汽车含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微型面包车、大客车和其他特种车
摩托车
船只
5、办公家具
办公家具含招待所、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家具
学校家具
档案密集架
6、办公耗材
办公文具含办公用低值易耗品
复印纸、打印纸
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7、专用设备
电梯
锅炉
中央空调含机房精密空调
发电设备
医疗设备、器材、耗材含计划生育设备、器材、耗材
教学设备、器材含实验设备、器材
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材
监控设备
消防设备、器材
市政设施、灯饰
8、其他
通用办公软件含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数据库、杀毒软件、财务软件和其他通用办公软件
电子显示屏
桶装饮用水
装饰材料、物资含窗帘
图书、教材
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服装
绿化、退耕还林树苗
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房屋维修、装修工程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机房装修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土地整理工程
公益性基本建设工程
防洪、防汛工程
展览会布展工程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城乡道路(公路)工程
其他工程
(三)服务类
印刷品
公务车维修、保险、加油
政务会议
因公出差航空、车船保险
因公身故致残保险
办公及业务软件开发
财政资金直补发放机构
农综有偿资金委贷发放机构
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代建及其他专业咨询
物业管理、安保、保洁
办公用房租赁
因特网ISP接入、网络设备租赁或托管
其他服务
(二)特殊或专性业集中采购品目。
以下为特殊或专业性集中采购品目,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指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同)代理采购;其他预算单位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前款所称部门集中采购单位是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的部门。
序号采 购 品 目备 注
1科研设备
2体育、健身器材
3乐器、音乐器材
4广播、电影、电视设备
5通讯设备、器材
6警用器械、器材
7农业机械、设备
8防汛、抗旱、救灾设备及物资
9环保设备
10厨房设备、用具
11印刷设备
12计划生育药品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
14动物防疫药品
15生物制品
16业务、技能培训
17农业保险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本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品目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的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行分散采购。
对于达到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通知》(渝财采购〔2005〕10号)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单项(个、件、套)预算达到50万元的各类货物项目;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的各类服务项目。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市财政局授权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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