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12-26 11:15:00 来源:中国天津政府采购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天津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摄像器材;(协议供货)
2.移动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协议供货)
3.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UPS;(协议供货)
4.电器设备:空调机、电视机、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协议供货)
5.家具;(定点采购)
6.正版软件;(协议供货)
7.办公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协议供货)
8.电梯(含安装);
9.锅炉;
10. 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机组(含安装);
11.专用材料:公务制服、图书资料;(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
12.专用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交通管理设备、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道路清扫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炊事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单价金额5万元以上或单价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13.交通工具:轿车、面包车、大客车、越野汽车;
14.专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专用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
15.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燃料。
(二)工程类
1.现有房屋的装修、修缮;(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
2.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1.印刷;(定点采购)
2.装修、修缮工程的设计监理、信息化监理;(定点采购)
3.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定点采购)
4.物业管理;(年服务费3万元以上)
5.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6.出国机票;(定点采购)
7.出差和会议。(定点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价金额低于10万元,但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即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有关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预算在最低金额以下的,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预算在最低金额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未设定单价和批量最低金额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全部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
(三)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按照有关办法操作执行。
(四)市教委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依照《关于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07〕14号)操作执行。
(五)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六)对按规定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七)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八)政府采购项目中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其采购文件应当经财政部门核准,且采购结果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执行。具体采购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十)各区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根据本目录所定标准适当向下浮动,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有关说明
(一)以上目录如因政策性调整需要增减,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二)上述限额标准均包括所列数额。
(三)上述“批量金额”指单次采购同类货物、工程、服务所支出的合计金额。
(四)上述“单价金额”和“批量金额”均为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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