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
作者:荆州自治州政府 发布于:2008-03-30 15:13:00 来源: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荆政办发[2007]69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荆州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后,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工程类除外)。因特殊原因需要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事前应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㈠货物类单项和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计算机、防火墙、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碎纸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空调(含除湿设备)、电冰箱、摩托车、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船只、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外的轿车;单项和批量采购额20万元以上的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单项和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消防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制服及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应用软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㈡工程类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建设、园林绿化、河道疏浚、市政工程的新、改、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荆州市财政局、荆州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程政府采购招标规程〉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㈢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
㈣协议供应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公务用车、空调、办公家俱、市直一、二类类会议、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协议供货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方式后,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荆州市部门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不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㈠货物类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防雷设备、警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办公家具、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教科书;单项和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下的计算机、防火墙、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碎纸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空调(含除湿设备)、电冰箱、摩托车、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其他专用汽车、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轿车;单项和批量采购额20万元以下的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单项和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下的消防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下的制服及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应用软件;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㈡工程类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5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建设、园林绿化、河道疏浚、市政工程的新、改、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办理。
㈢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下的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
三、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和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工程(包括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五、其他要求㈠市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㈡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级、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批准采购。
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实施的40个工作日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实施的25个工作日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实施的15个工作日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否则,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批复该项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执行中,超出政府采购预算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必按规定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后再实施政府采购。
㈢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者自行采购。
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得拒绝采购人的委托,也不得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社会代理机构和人员采购。
㈣询价采购项目有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须在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中询价。纸张、硒鼓、磁盘、U盘、墨盒等办公消耗用品由部门实行分散采购。
㈤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凡应编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采购资金。
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有计划地组织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㈦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扶持中小企业、民族企业和不发达地区发展,倡导购买国货、促进就业、保护环境,激励和支持自主创新、节能产品和正版软件,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㈧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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