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8-27 16:57:00 来源:江西政府采购网
文号:赣府字[2008]48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西省省本级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8年7月21日
江西省省本级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录音笔、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UPS电源、办公消耗用品、监控设备(不含警用管理监控设备)、电梯(手扶电梯,升降电梯)和锅炉、摩托车、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电器设备(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二)工程类
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计算机通用软件、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加油、公务用车修理(在昌单位)、公务印刷(不含保密资料的印刷)。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药品、图书书籍、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专业运动员设备除外)、地震设备、人工增雨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船舶及设备、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业、林业、水利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园艺机械、消防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网络设备、公务制服、卡车和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含警用摩托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行政执法车]等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货物。
(二)政府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项目
四、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省政府采购办公室。
(三) 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四)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五)省直各采购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必须严格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审计厅(赣财购[2004]2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六) 驻各设区市、县(市、区)(不含南昌市市区)省属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文号:赣府字[2008]48号 2008-8-22 15:54:11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西省省本级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8年7月21日
江西省省本级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录音笔、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UPS电源、办公消耗用品、监控设备(不含警用管理监控设备)、电梯(手扶电梯,升降电梯)和锅炉、摩托车、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电器设备(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二)工程类
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计算机通用软件、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加油、公务用车修理(在昌单位)、公务印刷(不含保密资料的印刷)。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药品、图书书籍、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专业运动员设备除外)、地震设备、人工增雨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船舶及设备、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业、林业、水利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园艺机械、消防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网络设备、公务制服、卡车和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含警用摩托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行政执法车]等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货物。
(二)政府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项目
四、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省政府采购办公室。
(三) 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四)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五)省直各采购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必须严格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审计厅(赣财购[2004]2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六) 驻各设区市、县(市、区)(不含南昌市市区)省属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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