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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09-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16 11:40:00 来源: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渝财采购〔2008〕40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2009-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二、市级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编制2009-201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三、本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下同)制度的,按我局印发的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但不得对本集中采购目录内容进行增减。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4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附件:重庆市2009-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2009-2010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性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为通用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采 购 品 目
  
  备   注
  
  一、货物类
  
  (一)建筑物
  
  办公用房购买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含台式机、便携式机、工作站及显示器
  
  打印机
  
  PC服务器
  
  复印机
  
  速印机
  
  传真机
  
  多功能一体机
  
  投影仪
  
  视频展示台
  
  扫描仪
  
  碎纸机
  
  UPS电源
  
  光盘刻录机
  
  触摸屏
  
  光学相机、数码相机
  
  含闪光灯、镜头、存储卡
  
  摄像机
  
  网络设备
  
  含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网络控制设备等
  
  移动存储设备
  
  含移动硬盘、优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3、家用电器
  
  家用空调
  
  含除湿机
  
  电视机
  
  DVD机
  
  电冰箱
  
  洗衣机
  
  饮水机
  
  4、交通工具
  
  汽车
  
  含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微型面包车、大客车和其他特种车辆
  
  摩托车
  
  船只
  
  5、办公家具
  
  办公家具
  
  含招待所、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家具
  
  学校家具
  
  档案密集架
  
  6、办公耗材
  
  办公文具
  
  含办公用低值易耗品
  
  复印纸、打印纸
  
  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7、专用设备
  
  电梯
  
  锅炉
  
  中央空调
  
  含机房精密空调
  
  发电设备
  
  医疗设备、器材、耗材
  
  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材
  
  含舞台机械
  
  监控设备
  
  消防设备、器材
  
  市政设施、灯饰
  
  8、其他
  
  通用办公软件
  
  含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数据库、数据库中间件、杀毒软件、财务软件和其他通用办公软件
  
  电子显示屏
  
  桶装饮用水
  
  装饰材料、物资
  
  含窗帘
  
  图书、教材
  
  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服装
  
  绿化、退耕还林树苗
  
  节能灯
  
  (二)工程类
  
  房屋维修、装修工程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机房装修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土地整理工程
  
  公益性基本建设工程
  
  防洪、防汛工程
  
  展览会布展工程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城乡道路(公路)工程
  
  (三)服务类
  
  印刷品
  
  公务车维修、保险、加油
  
  政务会议
  
  因公出差航空、车船保险
  
  因公身故致残保险
  
  公益性保险
  
  办公及业务软件开发
  
  财政资金直补发放机构
  
  农综有偿资金委贷发放机构
  
  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代建及其他专业咨询
  
  物业管理、安保、保洁
  
  办公用房租赁
  
  因特网ISP接入、网络设备租赁或托管
  
  (二)特殊或专业性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为特殊或专业性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指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同)代理采购;其他预算单位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前款所称部门集中采购单位是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的部门。
  
  序号
  
  采 购 品 目
  
  备   注
  
  1
  
  科研设备
  
  2
  
  体育、健身器材
  
  3
  
  乐器、音乐器材
  
  4
  
  广播、电影、电视设备
  
  5
  
  通讯设备、器材
  
  6
  
  警用器械、器材
  
  7
  
  农业机械、设备
  
  8
  
  防汛、抗旱等救灾设备及物资
  
  9
  
  环保设备
  
  10
  
  厨房设备、用具
  
  11
  
  印刷设备
  
  12
  
  计划生育药品
  
  1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
  
  14
  
  动物防疫药品
  
  15
  
  生物制品
  
  16
  
  计划生育器材、耗材
  
  17
  
  教学设备、器材
  
  含实验设备、器材
  
  18
  
  业务、技能培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次采购预算达到5万元的货物项目、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达到5万元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实行分散采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否则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一)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及管理人员;
  
  (二)采购及管理人员经过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单项或批次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的货物项目;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的服务项目。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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