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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08—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2008-09-28 15:56:00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2007]8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明确我市2008—2009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公布我市《2008—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桂林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范围、方式及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有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四、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获批复后要有计划地及时申购。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的、零星的、经常性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会议、印刷、汽车和汽车的加油、保险、维修等项目可分别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制定本辖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各县、区、各单位对本《目录及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市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
  
  附件:2008-2009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8-2009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   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编码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类
  
  A01
  
  电器设备
  
  A0101
  
  电视机
  
  A0102
  
  电冰箱(冰柜)
  
  A0103
  
  摄影和摄像器材
  
  A0104
  
  空气调节设备
  
  A0105
  
  其他电器设备
  
  A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201
  
  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A0202
  
  打印机
  
  A0203
  
  传真机
  
  A0204
  
  复印机
  
  A0205
  
  速印机
  
  A0206
  
  投影仪
  
  A0207
  
  扫描仪
  
  A0208
  
  多功能一体机
  
  A0209
  
  刻录机
  
  A0210
  
  正版通用软件
  
  A0211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
  
  交通工具
  
  A0301
  
  轿车
  
  A0302
  
  越野车(吉普车)
  
  A0303
  
  旅行车(面包车)
  
  A0304
  
  卡车
  
  A0305
  
  载客汽车(大、小客车)
  
  A0306
  
  皮卡
  
  A0307
  
  摩托车
  
  A0308
  
  工程车
  
  A0309
  
  工具车
  
  A0310
  
  警车
  
  A0311
  
  消防车
  
  A0312
  
  救护车
  
  A0313
  
  通讯和广播用车
  
  A0314
  
  其他专用机动车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纸张(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A0402
  
  U盘(含移动硬盘)
  
  A0403
  
  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含墨盒、墨粉、硒鼓、油墨等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耗材)
  
  A05
  
  办公家具
  
  市本级单位单项金额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
  
  A06
  
  电梯
  
  A07
  
  锅炉
  
  A08
  
  发配电设备
  
  A09
  
  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
  
  A10
  
  物资
  
  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
  
  A1001
  
  救灾物资
  
  A1002
  
  防汛物资
  
  A1003
  
  抗旱物资
  
  A1004
  
  农用物资
  
  A1005
  
  储备物资
  
  A1006
  
  慰问物资
  
  A11
  
  通信设备
  
  A1101
  
  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A12
  
  网络设备及网络配套设备
  
  A1201
  
  服务器
  
  A1202
  
  路由器
  
  A1203
  
  交换机
  
  A1204
  
  调制解调器
  
  A1205
  
  磁带库
  
  A1206
  
  磁盘阵列
  
  A1207
  
  防火墙
  
  A1208
  
  加密设备
  
  A13
  
  医疗设备、器械
  
  A14
  
  计划生育设备
  
  A15
  
  消防设备
  
  A16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7
  
  监控保安设备
  
  A18
  
  教学设备
  
  A19
  
  实验室设备
  
  A20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21
  
  灯光、音响设备
  
  A22
  
  文艺设备
  
  A23
  
  体育设备及器材
  
  A24
  
  船只
  
  A2401
  
  公务用船舶
  
  A2402
  
  救助船舶
  
  A2403
  
  缉私船
  
  A2404
  
  港务监督巡逻艇
  
  A25
  
  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A26
  
  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A27
  
  农用机械及设备
  
  A28
  
  林业专用设备
  
  A29
  
  水产畜牧专用设备
  
  A30
  
  水利专用设备
  
  A31
  
  交通专用设备  (含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A32
  
  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A33
  
  防震、防雷、地质勘察、测绘仪器设备
  
  A34
  
  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等)
  
  A35
  
  各种疫苗、药品
  
  A36
  
  公务服装及相关用品
  
  A37
  
  专用材料
  
  市本级单位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
  
  A38
  
  图书资料
  
  市本级单位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
  
  B
  
  工程类
  
  B01
  
  统一建设的公用房、住房和廉租房
  
  B02
  
  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B03
  
  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B04
  
  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
  
  B05
  
  本单位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B06
  
  市政建设工程
  
  B0601
  
  市政道路工程
  
  B0602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B07
  
  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B08
  
  污水处理工程
  
  B09
  
  水利、防洪工程
  
  B0901
  
  河道疏浚工程
  
  B0902
  
  大坝、水库、闸门、泄洪、排涝工程
  
  B0903
  
  农田水利工程
  
  B0904
  
  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B10
  
  交通运输工程
  
  B1001
  
  港口工程
  
  B1002
  
  公路、桥梁、涵洞
  
  B11
  
  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B12
  
  其他工程
  
  B1201
  
  电力工程
  
  B1202
  
  电信工程
  
  B1203
  
  系统集成
  
  B1204
  
  网络工程
  
  B1205
  
  监控工程
  
  C
  
  服务类
  
  C01
  
  公务车辆保险、公务车辆维修、公务车辆加油
  
  C02
  
  会议接待
  
  C03
  
  印刷
  
  C04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C05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单位等服务
  
  C06
  
  租赁服务
  
  C0601
  
  办公用房租赁
  
  C0602
  
  宿舍用房租赁
  
  C0603
  
  通讯线路租赁
  
  C0604
  
  网络租用
  
  C07
  
  物业管理
  
  C08
  
  其他服务(包括:审计、评估、咨询、广告设计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市本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货物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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