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区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虹口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8-10-16 17:44:00 来源:虹口区政府采购中心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车辆(摩托车除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11)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实行定点采购);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实行定点采购);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其它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其它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测试;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专业咨询;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实行定点采购)。
(二)自行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家具及办公用品;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其它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外,凡符合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2万元、不足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货物项目;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凡符合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时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各类工程(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除外),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须在采购开始前报请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凡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期为一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文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规定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及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它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四)凡按规定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由采购人实行自行采购的,须在采购开始前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如需修改、补充,由区政府办公室另行公布。
(七)上海市政府采购网(www.shzfcg.gov.cn)、上海虹口门户网站(hkq.sh.gov.cn)、虹口区政府采购网(www.shhkzfcg.gov.cn)是本区指定的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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