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石景山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2-25 14:32:00 来源:北京财政网

  石财采购[2008]160号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北京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了《石景山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发布)中的空调机、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其他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优先采购。
  
  三、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自行采购,自行采购不再办理政府采购立项审批手续。
  
  附、石景山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ΟΟ八年十月八日
  
  石景山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项目

   

限额标准

货物类

 

 

摄影、摄像器材

含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胶片单反照相机(含镜头)

 

空气调节设备

含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分体风管机(天井式)

 

计算机

含台式机、笔记本

 

显示器

 

 

打印机

含针式、喷墨、激光、多功能一体机,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条码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含复印机、速印

 

投影仪

 

 

投影幕

 

 

扫描仪

含高速文档扫描仪、平板扫描仪、便携式扫描仪、专用扫描仪、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数据采集扫描仪

 

刻录机

含内置、外置

 

Ups电源

含后备式、在线式

 

移动存储设备

U盘、移动硬盘、数码照相机伴侣、录音笔等

 

硬盘保护卡

 

 

碎纸机

 

 

服务器

 

 

网络交换机

 

 

路由器

 

 

电视机

 

 

复印纸

 

单项或批量1万元(含)以上

软 件

指不需另行开发的成品软件

单项或批量1万元(含)以上

信息安全产品

含防火墙、入侵检测、VPN、漏洞扫描、网页防篡改系统、网络安全审计、安全集成管理平台、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产品、主机安全管理系统产品

 

家 具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

电梯和起重机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

锅 炉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

轿 车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旅行车

 

 

大客车

 

 

摩托车

 

 

微型客车

 

 

其他专用汽车

含皮卡、箱式货车、救护车、清障车、囚车、工程车、工具车、警车、洒水车、垃圾车、清扫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等

 

医疗设备、器械

 

单项或批量30万元(含)以上

救灾物资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

 

防汛、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警用设备和用品

 

专用教学设备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

广播电视设备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

体育设备

不含专业运动队设备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

*灯光音响设备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

*保安技防设备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

*网络、系统集成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

工程类

 

单项或批量10万元

(含)以上

 

修缮、装饰工程

 

*技防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

 

环保、绿化工程

 

水利、防洪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

 

服务类

 

 

车辆保险

 

 

车辆维修

 

 

车辆加油

 

 

会议

 

区级大型会议

印刷

 

 

互联网接入服务

 

 

物业管理

 

 

事务所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如下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
  
  医疗设备、器械)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