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级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02-02 14:47:00 来源:乌鲁木齐政府采购网
乌财购〔2008〕12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市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集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和标准的管理,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新财购〔2008〕17号)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市级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乌鲁木齐市市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专款,实施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按分散采购方式采购的,需提前就项目、预算、用途、申请分散采购的理由等向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申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乌财购〔2008〕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办理。对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的项目的采购,经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5〕11号)要求实施采购;对于情况紧急、采购金额低的项目的采购,经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单位自行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对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自行组织采购的重大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通报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将组织相关部门现场监督。上述采购程序完毕后,采购人应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三、在集中采购项目中,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提出申请,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申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乌财购〔200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
四、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简化采购程序,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委托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按公开招标方式,将部分集中采购项目列入了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协议定点项目的政府采购要按照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本级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实行协议供货的通知》(乌财购〔200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但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事宜。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经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采购人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等采购事宜。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应向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式采购。
六、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商品和服务,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通过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定后报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审批。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政府采购商品要优先选择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按有关规定优先选择本地中小企业。
环保、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更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选择办理。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九、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此作为编制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区(县)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可对《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做如下调整:适当增加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适当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附加限额标准。如需调整的区县,请将调整后的目录以书面形式上报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1-2818423、2845557。
十一、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乌鲁木齐市市级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乌鲁木齐市市级2009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乌鲁木齐市市级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类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2 电冰箱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摄影、摄像设备配件 单次采购金额0.1万元以上,年累计0.5万以上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除湿设备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单次采购金额0.2万元以上,年累计0.5万以上
A030208 投影仪
投影幕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计算机通用软件 指操作系统、财务软件、防病毒软件
(单次采购金额0.1万元以上,年累计0.5万以上)
A030211 移动存储盘 单次采购金额0.2万元以上,年累计0.5万以上
A030299 多功能一体机
A0303 家具
A030301 办公家具(含教学家具)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
A030302 宿舍家具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
A04 办公消耗品
A0401 纸张 单次采购金额0.1万元以上,年累计0.5万以上
A06 物资
A0601 救灾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605 储备物资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7 专用材料
A0708 制服及劳保用品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
A10 专用设备
A1001 通信设备
A100101 移动通信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
A100103 卫星定位仪
A1004 网络设备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单次采购金额0.1万元以上,年累计0.5万以上
A100403 交换机 单次采购金额0.1万元以上,年累计0.5万以上
A100405 磁盘阵列
A100501 发电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
A100502 变配电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
A1008 监控设备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
A1011 工程机械
A1012 园艺机械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
A1013 消防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
A1014 道路清扫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9 教学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
A1020 实验室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
A1021 广播电视、摄影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年累计15万以上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
A1024 体育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030 安检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
A1031 物探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
A1032 检测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
A11 交通工具
A11010101 普通轿车
A11010102 高级轿车
A110102 越野车
A11010402 旅行面包车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4 警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摩托车
A11010508 洒水车
A11010509 道路清扫车
A11010510 垃圾车
A11010599 其它专用汽车
A99 其它货物 (财政部门要求的项目)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B 工程类
B01 建筑物类
B0101 公用房建筑
B0102 住房建设
B0104 公益设备建设
B0105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B09 修缮、装饰工程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B99 其它工程 (财政部门要求的项目)
达到2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含20万元)。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单次采购额1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C02 工程设计 工程额度1000万元以上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70301 车辆保险(含交强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C99 其它服务 (财政部门要求的项目)
注:1、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规定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采购限额以下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不须报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纳入集中采购实施采购,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必须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方可进行采购。
2、在集中采购目录中没有明确规定限额的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纳入集中采购实施采购。
3、采购人应做好单位的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但全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了采购限额,单位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若有化整为零的现象,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附件2:
乌鲁木齐市市级2009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对其中采购总额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货物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二)工程类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对其中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对其中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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