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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于:2009-02-14 14:12:00 来源:宿迁政府采购网

  宿政办发〔2008〕22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宿迁市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宿迁市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二月)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0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宿迁市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必须从严控制采购进口产品和30万元以上项目指定品牌采购,凡属此类项目采购应提供主管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对涉及采购进口产品、30万元以上项目指定品牌采购及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等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的,采购人应该填写政府采购重大事项审批表,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
  
  二、属紧急事态下的政府采购事项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87号)执行。
  
  三、采购人对IT类协议供货产品一次性采购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应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二次竞价。
  
  四、采购人要认真组织好采购合同的履行和货物验收工作,对采购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验收,对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收。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宿迁市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附件1:
  
  宿迁市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 号 目  录 备              注
  
  A 货物类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单价5万元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等。 协议供货项目
  
  A030106 家用空调器 单价5万元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含PC服务器。 协议供货项目
  
  A030202 打印机 含相应的打印机硒鼓。 协议供货项目
  
  A030204 传真机  协议供货项目
  
  A030205 复印机  协议供货项目
  
  A030208 投影仪 包括视频展视台等。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计算机相关设备 包括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小型数码录音设备、内存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单价或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A030211 UPS 单价或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A030212 软件 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防杀病毒软件、网络管理软件,单价或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A0303 家俱 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A030301 办公家俱
  
  A030302 宿舍家俱
  
  A06 物资
  
  A0601 救灾物资 单价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A0602 防汛物资 单价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A0603 抗旱物资 单价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A0604 农用物资 单价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A0699 其他物资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他物资补贴项目,单价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A10 专用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速印机等
  
  A1004 网络设备 单价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0499 其他网络设备 包括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等。
  
  A1006 医疗设备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11 工程机械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1101 推土机
  
  A101102 挖掘机
  
  A101103 装载机
  
  A101104 起重机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19 教学、科研仪器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1902 教学仪器
  
  A101903 科研分析仪器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A102201 会议系统设备 含视频系统、灯光、音响设备等。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2202 光电显示设备 如大型显示屏等,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24 体育设备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的通用型体育设备及器材
  
  A1027 电梯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29 锅炉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30 无线电管理设备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31 节能、节水设备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A1032 中央空调
  
  A11 交通工具及配件
  
  A1101 汽车 各类汽车。 协议供货项目
  
  A110101 轿车
  
  A11010101 普通轿车
  
  A11010102 高级轿车
  
  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3 卡车
  
  A110104 载客汽车
  
  A11010402 旅行面包车
  
  A11010404 微型客车
  
  A11010499 其他载客汽车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4 警用汽车
  
  A11010505 救护车
  
  B 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C 服务类
  
  C01 印刷 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各种票据等印刷。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
  
  C03 软件开发设计 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C07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协议供货项目
  
  C0701 汽车保险
  
  C0703 汽车维修
  
  C08 会议接待  协议供货项目
  
  C10 物业管理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C12 网络建设或维护及系统集成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C13 大型会展(展览)的承办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C99 其他服务 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
  
  说明: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特殊形式。有关协议供货的管理要求参见《关于对市级汽车和计算机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的通知》(宿财购[2005] 5号),相关项目的具体情况请参见“宿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栏目。
  
  3、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法代理采购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后可作为分散采购项目。
  
  附件2: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项    目 限  额  标  准
  
  货物类 单项或同批预算10万元
  
  服务类 单项或同批预算10万元
  
  工程类 1、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
  
  2、房屋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
  
  说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用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属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等规定。
  
  附件3: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项    目 数  额  标  准
  
  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以上。
  
  服务类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工程类 按省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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