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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作者:邵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09-17 14:09:00 来源: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9】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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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3号)进行修订并重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邵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 货物类

  1  房屋:财政预算单位购买现成的写字楼、公寓宿舍、车库等;

  2  机动车辆:轿车、面包车、越野车、客车、货车、工程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摩托车其他专用车辆等各类交通工具;

  3  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服务器等;

  4  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音响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中央空调机组、吸尘器;

  5  办公家具、校舍宿舍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6  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7  建筑装饰材料;

  8  变配电设备;

  9  救灾物资;

  10  防汛抗旱物资;

  11 专用教学设备及器材;

  12 体育设备及器材;

  13 文艺设备及器械;

  14 专用科研设备及器械;

  15 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及器材;

  16 教科书、图书;

  17 医疗设备和器械;

  18 计划生育设备及器械;

  19 消防设备;

  20 警用设备和用品;

  21交通管理设备;

  22 农用机械设备、储备物资、燃料;

  23 环保设备及器械;

  24 公务服装:标志服装、非标志服装、劳保服装、其他公务服装。

  (二) 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改建、扩建、拆除;

  2  绿化工程。

  (三) 服务类

  1  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

  2  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3  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

  4  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

  5  物业管理;

  6  租赁;

  7  印刷;

  8  其它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项目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县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类项目

  市本级10万元以上的;

  县级5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类项目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县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以单位一年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也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三、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

  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项目;

  (二)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项目;

  (三)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含土建工程)。

  五、相关说明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三)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以此依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四)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不受金额限制,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也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文件规定执行;未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由单位自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本目录及限额、数额标准发布后,因情况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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