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发展与财政局、坪山新区发展与财政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10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规定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实行集中采购。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凡属于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含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类采购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采购项目和预算金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预算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依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有关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具体情况及要求请参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相关栏目。
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应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03】16号)规定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属于下列情形的支出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
(一)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该类项目的采购事宜,按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市编委批复的法定事业单位职能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对外委托,确实需要对外委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并按集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三)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邮政投递、公益性主流媒体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
(四)特殊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五)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六)活体动物、标本、化石。
(七)直升机托管。
(八)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非本市组团的公务出国。
(九)河道水库等水务工程抢险抢修(含停水检修)及抢险抢修所需材料、零配件采购,深圳市外水源工程管理。
(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演出等。
(十一)非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的购置。
(十二)中央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并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十三)企业研发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需设备采购。
(十四)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十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地方志、统计年鉴的出版发行。
(十六)图书类项目中的进口图书、电子图书、教材(中小学教材除外)及配套教学辅助用书、中外文期刊。
(十七)属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等。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等的要求,以下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我市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以下清单范围内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的清单为准):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首页。
(二)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二〇〇八年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通知》(深科信【2008】261号)确认的57家企业的122个产品以及《关于二〇〇八年第二批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通知》(深科信【2009】19号)确认的149家企业312个产品,详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http://www.szfb.gov.cn/)或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三)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公布2008年<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的通告》(深水务【2008】209号)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详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http://www.szfb.gov.cn/)或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四)五洲龙客车系列产品,比亚迪汽车系列产品,TD数据卡系列产品。
集中采购机构及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优先采购清单内容,并加强与采购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优先采购的条件、原则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好优先采购清单产品的采购工作。
六、市直各预算单位要以本通知规定作为编制2010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后执行。
七、本通知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 目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及市纪检监察派驻二组,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9日印发
拟稿人:汪泳 (印1000份)
2010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含协议采购项目)。
1.轿车、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客车、摩托车、皮卡、箱式货车;
2.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机(包括视频展示台等)、UPS电源(后备式);
3.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数据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
4.电视机;
5.空调(不含窗式空调);
6.办公用纸: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
7.中小学教材;
8.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家具;
9.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厨具和厨房设备;
10.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进口图书;
1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通用货物。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12.工程机电设备;
13.救灾物资;
14.防汛物资;
15.储备物资;
16.网络专用设备;
17.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8.医疗设备、器械;
19.港口设备;
20.农用机械设备;
21.工程机械设备;
22.道路清扫设备;
23.警用设备;
24.消防设备;
25.专用教学设备;
26.实验室设备;
27.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28.测绘专业仪器设备;
29.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30.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摄影器材;
31.会议系统设备;
32.光电显示设备;
33.无线电管理设备;
34.节能、节水设备;
35.文艺设备;
36.体育设备;
37.救助船舶及直升机;
38.执法船艇;
39.软件;
40.专用汽车;
41.工程汽车;
42.其他专用及特种设备。
二、服务类(含定点采购项目)
1.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
2.公务住宿接待;
3.整体打包由出国经办代理机构代理组团的公务出国服务;
4.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议;
5.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印刷;
6.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租赁(含设备、车辆租赁项目);
7.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
8.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交通设施维护服务;
9.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课题咨询类服务;
10.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
1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
1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
三、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修、装饰工程;
2.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节能、环保工程;
3.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及其他技术项目;
5.不属于发展和改革部门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立项,且不属于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第六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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