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目录》明确的项目和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购买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以及本国产品。
三、县及县改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目录》自行划定本级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南京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说明:1、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单项或年批量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起点标准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打*号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打▲号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不受采购预算金额标准限制。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市级)
说明: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说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用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属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组织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等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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