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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5-25 13:17:00 来源: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云南省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编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1货物类 
A11交通运输设备 
A1101公务用机动车辆 含轿车、越野车、大客车、面包车
A12办公自动化设备 
A1201计算机 包括台式机和便携式
A1202打印机 
A1203复印机 
A1204速印机 
A1205传真机 
A1206扫描仪 
A1207碎纸机 
A1208网络设备 含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
A1209计算机通用软件 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
A1210多功能一体机 
A1211投影仪 
A13一般设备 
A1301电视机 
A1302电冰箱 
A1303电话机 
A1304吸尘器 
A1305空气调节设备 
A1306锅炉设备 
A1307电梯 
A1310摄影、摄像设备 
A1311办公家具 
A1314通讯和监测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5监控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9后备电源 
A1320档案设备 
A1321装订设备 
A1322会议音视频系统 
A3服务类 
A34会议服务 
A9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编号品目名称备       注
B1货物类 
B101救灾物资 
B102防汛物资 
B103抗旱物资 
B104农用物资和设备 包括农业机械设备
B105储备物资 
B106医疗设备和器械 
B107计划生育设备 
B109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B110警用设备和用品 
B111专用教学设备 
B112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B113消防设备 
B114体育设备 
B115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B116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 
B117检察诉讼设备 
B118法庭内部装备 
B119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B120水利专用仪器设备 
B121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 
B122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B123文艺设备 
B124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B125港口设备 
B126服装服饰 
B127特种车辆 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的监测、消防、医疗和电视转播等专业工作的车辆。
B128发电设备 
B129变配电设备 
B130环保设施和设备 
B131疫苗 
B132药品 
B133印刷品教材、图书、字画等
B2工程类 
B201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B202建筑物的新扩改建和安装项目 
B203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 
B204市政建设工程 
B205园林绿化工程 
B206污水处理 
B207水利防洪工程 
B208交通运输工程 
B3服务类 
B301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推广 
B302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B303财政资金支付的保险 包括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森林火灾财产损失保险等
B304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 
B305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B306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B307印刷 
B308工程设计 
B309社会中介服务 包括咨询、会计、评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保险经纪、法律服务、招标代理等
B310租赁 
B9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 

  三、分散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为:货物和服务类8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20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
  各州(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增减,并将调整情况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包括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特殊采购

  (一)突发事件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二)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属地管理。

  七、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云南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八、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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