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及以上)
(1)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微机、小型机、服务器、工作站、存储设备(含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UPS)、触控一体机、扫描仪、显示终端等。
(2)文印设备,含打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等。
(3)碎纸机。
(4)网络设备,含网络安全设备,包括硬件防火墙、物理隔离卡、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磁盘阵列、调制解调器、加(解)密设备等。
(5)投影机(仪)(含视频展示台)。
(6)专业GPS定位设备(不含普通家用车载GPS定位设备)。
(7)通讯设备,含移动终端、数据采集设备、对讲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8)计算机配件,包括刻录机、内存条、鼠标、键盘、摄像头等。
(9)移动存储设备。包括移动硬盘、U盘、数码相机伴侣、小型数码录音设备等。
2.电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及以上)
(1)洗涤设备。
(2)冰箱、冰柜。
(3)电视机。
(4)消毒柜。
(5)影碟机(包含VCD、DVD、超级VCD等)。
(6)非专业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等。
(7)空气调节设备,包括末端设备、增(除)湿设备、冷(暖)气机、嵌入式(分体式)空调机、精密空调机、负离子发生器、空气净化器、新风系统等。
3.家具(批量在5万元及以上),包括办公家具、学校课桌椅、宿舍及厨卫家具、档案柜、档案密集架等。
4.公务用机动车船
(1)轿车。
(2)客车。
(3)越野车(吉普车)。
(4)卡车。
(5)专用汽车:工程车、警车、工具车、消防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及其他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车辆。
(6)摩托车(批量5万元及以上)。
(7)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批量2万元及以上)。
(8)公务用船(含巡逻艇等)(单价或批量5万元及以上)。
(9)其他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工具。
5.通用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软件、中间件软件、防杀病毒软件等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单价1万元或批量3万元及以上)。
6.学生学习、生活用品(批量5万元及以上),包括校服、练习本、统一发放的生活用品、用具。
7.专用设备设施(涉密设备除外,单价或批量10万元及以上)
(1)消防设备。
(2)检验检测、监测、科研、实验设备。
(3)印刷照排设备。
(4)警用和保安设备。
(5)农业机械设备。
(6)节水节能设备。
(7)专业摄录编设备、广播电视、影像、灯光、音响设备。
(8)厨房设备。
(9)工作服、制服等。
(10)园林机械、设施,工程机械。
(11)计划生育、体育、康复、文艺设施。
(12)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施、交通隔离护栏设施、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等。
(13)会议系统设备(含音响系统、表决系统等)。
(14)医疗设备。
(15)教学仪器设备(不包括实验室用教学仪器)。
(16)电子显示系统(含LED显示设备)。
(17)电梯,包括客梯(含自动扶梯)、货梯、餐梯等。
(18)环卫设备。
(19)中央空调。
(20)防雷系统。
(二)工程类:
1.装饰(修缮)工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绿化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人防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等。
3.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包括办公智能化、通讯、消防、安保(监控)自动化工程等。
4.其他投资额达到10万元的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定点保险。
2.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3.印刷,包括文件宣传资料、票据、内部书刊、信封印刷等[所有单次(项)采购金额3万元及以上]。
4.市级绿化养护。
5.市级河道保洁。
6.定制软件(单价或批量10万元及以上)。
7.物业管理,含保洁、安保等(年费用金额10万元及以上)。
8.电子设备、设施维护(年费用金额10万元及以上)。
9.城市公共卫生保洁(包括城市道路和公共卫生间保洁)。
二、部门集中采购
学生实验室用教学仪器由教育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相关说明
1.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1)货物类:50万元及以上。
(2)服务类: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和无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
(3)工程类: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及《关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苏财购字[2006]2号)文件规定执行。
(4)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采购方式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得到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采购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可自行采购。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明确的单价或批量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等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金额界限。
(2)各预算单位使用含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制度规定。
⒋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⒌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中小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⒍驻张家港市条线直属单位参照本《目录》执行。
⒎本《目录》由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⒏本《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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