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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新疆财政厅 发布于:2011-08-08 09:42:00 来源:新疆财政厅

  
  新财购〔2011〕2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 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监管和执行效率,保持政府采购政策的连续性,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 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一、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中央专款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按分散采购形式采购的,需提前就项目、预算、用途、申请分散采购的理由等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其中软件开发达到10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
  
  四、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标注*号的项目,属区本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购[2007]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不属于自治区区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按自治区区级2012、2013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中选择适合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5]11号)的要求,既可以委托经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等采购事宜。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
  
  六、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七、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采购,必须优先选择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清单将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的产品。
  
  八、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2012、2013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及执行和采购合同的履行,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9]28号)、《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09〕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1-2816875。
  
  十一、各地、州、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十二、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2013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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