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长财采购〔2011〕30号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长沙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长沙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无论数量多少、金额大小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6、家具;
7、档案密集架;
8、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9、农机、农具;
10、建筑装饰材料;
11、变配电设备;
12、电线电缆;
13、救灾物资;
14、防汛抗旱物资;
15、出版物(含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16、网络设备(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
17、网络工程;
18、系统集成;
19、医疗设备(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除外);
20、药品。
(二)工程类(100万以内)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培训、差旅、接待定点单位;
2、公务车保险;
3、公务车维修;
4、公务车加油;
5、印刷、出版;
6、公务出行;
7、物业管理;
8、软件开发;
9、服装加工;
10、会计、审计、评估服务;
11、金融服务;
12、法律服务;
13、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14、会展服务;
15、培训中介服务;
16、规划编制;
17、特种设备用油。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目录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 货物类
市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区、市)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
1、工程项目。
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区、市)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项目。
市级:单项在3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
县(区、市)级:单项在2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
(三)服务类
市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区、市)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采购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
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含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有关说明
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五、相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支持“两型社会”建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各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以此依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预算部门一律不得下达预算指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办理项目备案审核,国库集中支付部门不办理支付手续。
(三)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制度。
(四)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制度,凡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服务项目,按《关于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09]14号)执行。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八)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县(市),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定不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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