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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11-24 14:06:00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购〔2011〕3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2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湖南省2012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6、家具;
  
  7、档案密集架;
  
  8、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9、农机、农具;
  
  10、建筑装饰材料;
  
  11、变配电设备;
  
  12、电线电缆;
  
  13、救灾物资;
  
  14、防汛抗旱物资;
  
  15、出版物(含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16、网络设备(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
  
  17、网络工程;
  
  18、系统集成;
  
  19、医疗设备(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除外);
  
  20、药品。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培训、差旅、接待定点单位;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物业管理;
  
  6、软件开发;
  
  7、服装加工;
  
  8、印刷、出版;
  
  9、会计、审计、评估服务;
  
  10、金融服务;
  
  11、法律服务;
  
  12、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13、会展服务;
  
  14、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
  
  15、培训中介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市区)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市(州)级:  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市区)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三、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
  
  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包括:工程机械、农用物资、储备物资、计划生育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等。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相关说明
  
  (一)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二)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支持“两型社会”建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以此依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四)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制度,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较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六)省属普通高等院校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可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8〕10号)规定的程序执行。各单位工程采购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9〕8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七)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州,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定不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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