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眉府办函〔2011〕16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眉山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眉山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项目 | ||
序号 |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A | 货物类 | |
A030101 | 电视机 | |
A030105 | 摄影、摄像器材 |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
A030106 | 空气调节设备 |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
A030201 | 计算机 |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工作站 |
A030202 | 打印机 |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
A030204 | 传真机 | |
A030205 | 复印机 | |
A030206 | 速印机 | |
A030207 | 碎纸机 | |
A030208 | 投影仪 | |
A030209 | 扫描仪 | |
A030301 | 家具 | 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A0401 | 纸张 |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
A0406 | 硒鼓 | |
A0407 | 墨盒、墨粉 | |
A100401 | 服务器 | |
A100402 | 路由器 | |
A100403 | 交换机 | |
A1027 | 电梯 | |
A1029 | 锅炉 |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
A1101 | 汽车 | 包括轿车、越野车、客车、 皮卡车、各类专用汽车 |
C | 服务类 | |
C03 | 通用软件 |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指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要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包括制成品软件 |
C070301 | 车辆保险 | 定点保险 |
C070302 | 车辆加油 | 定点加油 |
C070303 | 车辆维修 | 定点维修(待定) |
(二)专用项目(市级单位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A | 货物类 | |
A0601 | 救灾物资 | |
A0602 | 防汛物资 | |
A0603 | 抗旱物资 | |
A0604 | 农用物资 | |
A0605 | 储备物资 | |
A0708 | 制服 | 包括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
A1001 | 通信设备 |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
A1002 | 印刷设备 | |
A1003 | 照排设备 | |
A1006 | 医疗设备、器械 | |
A1007 | 计划生育设备 | |
A1008 |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
A1013 | 消防设备 | |
A1015 | 警用设备和用品 | |
A1018 | 档案保密设备 | |
A1019 | 教学设备 | |
A1020 | 实验室设备 |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
A1021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
A1022 | 灯光及音响设备 | |
A1024 | 体育设备 | |
A1025 | 地震设备 | |
A1026 | 气象设备 | |
A1031 | 环境监测设备 | |
A1032 | 质量检测设备 | |
B10 |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该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B | 工程类 | |
B09 | 房屋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 该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
C | 服务类 | |
C03 | 专用开发软件 | 该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指本系统、本单位开发的应用软件 |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五)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节能环保等方面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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