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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2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12-22 10:07:00 来源:宁波政府采购网

  关于公布宁波市2012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甬采购办〔2011〕1263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2年宁波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事业收入及其配套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是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同时在宁波政府采购网的“采购目录”栏目公布。
  
  二、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确需委托的,应当以公文形式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意见后,才能开展具体政府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因故,确需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在报经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后,及时通知采购人,按制定的委托程序办理。
  
  三、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取得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核准。
  
  四、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实施清单)前,应做好采购项目前期的市场调研工作,熟悉产品类别和技术指标,掌握产品价格行情等信息,整理分类项目,详尽、完整、准确地提出本单位实际采购需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五、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可以一招三年,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合同的续签和续签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六、带有垄断性的水电气(煤气、天然气)管网接入、特定媒体广告公告宣传暂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其他具有垄断性的采购项目,经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可暂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经批准购买进口产品时,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排斥其参与竞争。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安全生产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
  
  八、采购人要继续重视和完善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发挥政府采购联络员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中的作用。政府采购联络员要主动参与相关工作,配合单位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与联系,促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
  
  九、各县(市)区应在宁波市集中采购统一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地增加集中采购项目,制订本地区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2012年宁波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于2012年预算年度实施。


  

附件:1、宁波市2012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doc

      2、宁波市2012年度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doc

  
  3、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二〇一一年十 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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