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年度如皋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皋政办发〔2011〕251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2013年如皋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如皋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皋政发〔2007〕96号)的规定,现将《2012-2013年度如皋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各镇、各部门和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如皋市政府采购中心),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政府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操作。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操作。
二、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了各镇、各部门和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即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各镇、各部门和单位分散采购应严格按照《如皋市市镇两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皋财行〔2006〕6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三、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项目实施前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制定完善采购操作规程,规范政府采购运作机制,切实保障价格、质量、服务和效率。
(二)各镇、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皋财购〔2011〕5号),做好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申报、资料备案、统计报表等工作。在编制2012年、2013年预算时,应按照本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预算。进一步健全完善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实施、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三)所有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的,都要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采购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统一要求办理。强化档案管理,实行政府采购一项目一档案,专人负责保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2-2013年如皋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12-2013年如皋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设、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刻录机、视频展示台、触摸屏等。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3.家具:办公家具(采购单价5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上)、学生课桌椅(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4、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5.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等。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不间断电源、显示终端设备及其他网络设备等。
(3)医疗设备:采购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5)灯光、音响设备(5万元以上)。
(6)电梯。
(7)体育器材及设备(单价或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8)安全监控设备(5万元以上)。
(9)通信设备(5万元以上)。
(10)计划生育设备(5万元以上)。
(11)教学科研设备及仪器(5万元以上)。
(12)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5万元以上)。
(13)环保设备(5万元以上)。
(14)档案设备(5万元以上)。
(15)消防器材(5万元以上)。
(16)供电电缆、环网柜等供电主材及相关设备。
(17)路灯主材。
6.交通工具:公务用车(包括轿车、面包车、旅行车、大客车、特种车辆、摩托车)、船、汽(游)艇。
7.软件:成套商品应用软件(单价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8.市政养护维修材料。
9.污水处理药剂材料。
(二)工程类
1.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及维修工程(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水利工程(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 .工程监理、设计(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三)服务类
1.大宗印刷(同类项目单次或累计5万元以上)。
2.车辆保险。
3.车辆大修。
4.国际国内机票。
5.软件开发设计: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7.各种设备维护(10万元以上)。
8.物业管理(10万元以上);
9.交通设施维修;
10.展会布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单位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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