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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南京 发布于:2012-02-03 14:33:00 来源:南京市财政局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2012年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三、采购人在编制2012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目录明确的项目和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江宁、浦口、六合区和溧水、高淳县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南京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目 录

备 注

A

货物类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单价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A030101

电视机

包括大型户外光电显示设备

A030102

电冰箱

包括冰柜、冷柜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协议供货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空调器、中央空调、除湿设备等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协议供货

A030201

计算机

含PC服务器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包括视频展视台等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计算机相关设备

单价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包括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小型数码录音设备、内存盘、电子白板等移动存储设备。显示器为协议供货。

A030211

UPS

单价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A030212

软件

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防杀病毒软件。

A0303

家俱

单价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A030301

办公家俱

 

A030302

宿舍家俱

 

A030399

其他家具

包括教学家俱。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办公用纸

定点管理。市区联合采购。

A06

物资

单价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606

燃料

A060601

汽车燃油

定点管理。市区联合采购。

A060602

燃料用油

各种采暖制冷锅炉等设备所需的燃料用油。

A07

专用材料

 

A0701

药品

省统一招标。

A0708

制装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A10

专用设备

单价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A1002

印刷设备

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速印机等。

A1004

网络设备

A100401

服务器

协议供货

A100402

路由器

协议供货

A100403

交换机

协议供货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09

消防设备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A1011

工程机械

A101101

推土机

A101102

挖掘机

A101103

装载机

A101104

起重机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科研仪器

A1020

实验室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A102201

会议系统设备

含视频系统、灯光、音响设备等。

A102202

光电显示设备

大型显示屏等。

A1024

体育设备(体育设施)

A1027

电梯

A1028

炊事设备

A1029

锅炉

A1030

无线电管理设备

A1031

节能、节水设备

A1032

环卫设备、器材

A11

交通工具及配件

A1101

汽车

协议供货

A1104

汽车轮胎

协议供货

B

工程类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

B01

建筑工程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的各类建设工程。

B02

市政建设工程

B03

环保绿化工程

B04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B05

土地整治等项目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C01

印刷

定点管理。市区联合采购。

C03

软件开发设计

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C07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定点管理。市区联合采购。

C0701

汽车保险

C0703

C08

会议接待

C10

物业管理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C11

国际机票代理

C13

大型会展(展览)的承办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注:1、以上集中采购项目的单项或年批量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起点标准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打*号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打▲号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不受采购预算金额标准限制(其中:协议供货产品6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市级)

部门单位

项目

教育部门

教育技术装备

卫生部门

药品及部分医疗耗材

公安部门

警用设备与用品

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旅游部门

园林绿化工程(20-100万元外包项目)

城市管理部门

花卉、苗木等

科技部门

部分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规划部门

部分规划、测绘项目(不含自编项目)

 
  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项 目

限额标准

货物类

市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到100万;区县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到100万。

服务类

市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区县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工程类

施工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

 
 
  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用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属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组织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等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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