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本级2012-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
赣市府办发[2011]4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2012—2013年
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市本级2012—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市本级2012-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
序号 | 目 录 | 备 注 |
| 货物类 | |
1 | 交通工具(各类公务用机动车辆) | |
2 | 分体空调 | |
3 | 计算机 | |
4 | 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 | |
5 | 复印机、速印机 | |
6 | 投影仪 | |
7 | LED电子显示屏及触摸屏 | |
8 | 摄影、摄像器材 | |
9 | 网络设备 | |
10 | 家具 | 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
11 | 计算机通用软件 | |
12 | 办公用纸 | 定点采购。 |
13 | 其他办公设备及电器 | 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 |
| 服务类 | |
1 | 公务印刷 | 定点采购。 |
2 | 公务用车保险 | 全省定点采购。 |
3 | 公务用车加油 | 全省定点采购。 |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 目 录 | 备 注 |
| 货物类 | |
1 |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疫苗 |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 |
2 | 教学设备、教学软件、专用软件 | |
3 | 学校课桌椅、架子床 | |
4 | 实验室设备 | |
5 | 图书资料 | |
6 | 公务制服 | |
7 | 医疗设备和器械 | |
8 | 监测、检测及监控设备 | |
9 | 印刷设备 | |
10 | 照排设备 | |
11 | 发电、电力设备及材料 | |
12 | 消防设备 | |
13 | 道路清扫设备 | |
14 | 警用设备和用品 | 单项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 |
15 |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
16 | 科研设备 | |
17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 |
18 | 体育设备 | |
19 | 农业、林业、水利机械设备及材料 | |
20 | 工程机械设备 | |
21 | 环卫、园艺设备 | |
22 | 档案管理设备 | |
23 | 视频会议设备 | |
24 | 通讯设备 | |
25 | 电梯和锅炉 | |
26 | 污水处理设备 | |
工程类 | | |
1 | 按赣市府字[2004]154号文件执行 | 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 |
2 | 系统集成、信息网络工程 | 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
3 | 中央空调(含天井机、风管机等) | |
服务类 | | |
1 | 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2 | 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及维护 | |
3 | 物业管理 |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以下标准: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货物、10万元以上的服务及1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二)采购目录所列项目中未标明限额的均须纳入集中采购,标明限额的只对符合限额标准的纳入集中采购。
(三)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四)采购目录中的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五、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交通工具除外)。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三)招标方式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及供应商。
六、说明和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交通工具除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一年内不得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两次以上。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四)采购人在采购货物时,应当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及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文件规定。
(五)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
(六)驻各县(市、区)市属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经市财政局批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七)赣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zfcg.gov.on)及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07973G.com)为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采购信息等必须在赣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八)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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