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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2-29 10:28:00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武政办【2011】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武汉市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2.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办公用纸。
  
  3.单价在1万元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碎纸机、投影仪(含银幕)、扫描仪、电话机、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工具和仪器,正版应用软件、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耗材、安防监控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照明设备、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乐器、体育专用器材、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含GPS)、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税务装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警用器械、保安设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设备、课桌椅、教科书、实验室设备、制服、劳保用品、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农用物资、航测专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
  
  4.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
  
  6.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
  
  7.武汉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安装工程、弱电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消防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保险、维修,印刷及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服务。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业咨询、财务审计、专业培训、文化创意、广告宣传、软件、网络(含网络维护)、软件开发、责任保险、物业管理、工程代建、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聘请各类中介机构、专用设备租赁及维护。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部门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其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或者采购工程项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和6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有关事项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述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三)对各类汽车、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电子产品、灯光照明设备、各类检测监测设备、医疗设备、软件开发等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原则上要委托武汉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四)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等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自主创新和名优产品,以支持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和促进我市"两型社会" 建设。
  
  (六)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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