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关于印发海南省2012—2013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省2012—2013年的政府采购范围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 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含项目细化和追加预算),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行为。采购人实施采购前必须先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采购。未申报采购计划自行采购的,会计集中管理机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三、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采购。
四、政府采购要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中小企业产品。
附件:1.海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海南省2012—2013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通用采购项目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目 录 项 目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
1.一般办公设备: | |
计算机 | |
打印机 | |
复印机 | |
速印机 | |
传真机 | |
扫描仪 | |
投影机 | |
多功能一体机 | |
碎纸机 | |
移动存储设备 | |
2.电器设备 | |
空调 | 含中央空调 |
摄影、摄像器材 | |
3.网络设备 | |
交换机 | |
路由器 | |
不间断电源 | |
工作站 | |
磁盘阵列 | |
硬件防火墙 | |
4.计算机通用软件 |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 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
5.公务用车 | 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皮卡车、中巴车 |
6.办公家具 | 批量10万元以上 |
7.医疗设备和器械 | |
8.电梯 | |
二、服务类 | |
1.公务车维修 | |
2.公务车保险 | 另行规定 |
3.公务车加油 | |
4.国际机票 | 另行规定 |
5.印刷项目 | 批量10万元以上 |
6.会议酒店 | 另行规定 |
(二)凡属通用采购项目之外的下列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统称为专用采购项目。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相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类: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计划生育设备、教学设备、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含配套磁带)、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作业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及电力设备、制冷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园艺机械设备、道路养护设备、档案保密设备、船舶、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制服。
2.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消防工程。
3.服务类: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网络维护、中央空调维护、船舶维修,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及监理。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要实行政府采购。
(二)工程类
项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协议供货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必须在中标的供货商处采购。海口地区外的省本级单位在当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协议供货货物,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批量采购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采用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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