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市市级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驻马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驻马店市市级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驻马店市市级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组织。
工程类1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单位按我市现行规定委托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组织。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申请并获得批准,采购完成后向财政部门备案,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项目执行如下限额标准:
(一)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
(二)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
五、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30万元以上;
(二)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按照驻马店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位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标采购。
六、协议供货采购和自行采购应严格落实责任制、备案制和公示制。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时,应成立采购小组,明确采购负责人。采购结束后,采购过程和结果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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