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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8-16 08:41:00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采[2012]8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我局编制了《上海市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经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

  
  上海市201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序号  目录项目  备 注  品目分类编码

 

  一、货物类

 

  A

  1

  ★台式计算机

  协议采购网上供货,实行电子集市竞价采购。

  A02010104

  2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路由器(单价2000元以上)

  A02010201

  4

  ★服务器(小型机除外)

  A02010103

  5

  ★磁盘阵列

  A02010502

  6

  ★网络交换机

  A02010202

  7

  ★打印机

  A02010601

  8

  ★复印机

  A020201

  9

  ★速印机

  A02020901

  10

  ★传真机

  A02081001

  11

  ★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A020202

  12

  ★嵌入式、分体式空调机

  A0206180203

  13

  ★照相机

  A02020401

  14

  ★摄像机

  A02091102

  15

  ★电梯

  A02051228

  16

  ★乘用车

  指挥车、刑事勘查车、水炮车、运兵车、囚车、图像通信车、防暴处突类车辆等警用特种车辆除外。

  A020305

  17

  ★客车

  A020306

  18

  ▲复印纸

  定点采购,实行电子集市直购。

  A090101

  19

  ▲胶版印刷纸

  A0901

  20

  ▲办公用再生纸制品

  A0901

  21

  ▲数据库软件

  A02010804

  22

  ▲防病毒软件

  A02010805

  23

  其他计算机软件

  指预算金额5000元以上的操作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等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数据库、防病毒软件除外。

  A020108

  24

  小型机

 

  A0201010302

  25

  锅炉

 

  A020504

  26

  机动船

 

  A033111

  27

  环卫专用船舶

 

  A033110

  28

  环卫专用车辆

 

  A02030727

  29

  环卫设备、设施

  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

  A9999

  30

  数码印刷机

  指集成高速打印、复印、印刷、装订等功能的一体化成套设备。

  A031807

  31

  其他空调机

  指除嵌入式、分体式空调机以外的空调机,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等。

  A020523

  32

  不间断电源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

  A02061504

  33

  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不包括标志类配件。

  A07030101

  34

  医疗器械设备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A0320

  35

  家具用具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批量、成套的办公、教学、宿舍、厨卫家具用具。

  A06

  36

  药品

  不含医务室、卫生室购置的零星药品。

  A11

 

  二、工程类

 

  B

  37

  建筑物施工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

  B01

  38

  构筑物施工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包括道路、隧道、桥梁、水利、环保、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

  B02

  39

  建筑安装工程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包括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供暖设备安装、电梯等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等。

  B06

  40

  修缮工程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包括道路、隧道、桥梁等大中修、房屋修缮、文物保护建筑物修缮、其他构筑物修缮等。

  B08

  41

  装修工程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

  B07

 

  三、服务类

 

  C

  42

  ▲车辆保险服务

  定点采购,实行电子集市直购。

  C15040201

  43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44

  ▲车辆维修服务

  C050301

  45

  ▲报表审计

  C0803

  46

  印刷服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C081401

  47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C10

  48

  文化艺术服务

  C2003

  49

  体育服务

  C2004

  50

  会议和展览服务

  C06

  51

  会计服务

  C0802

  52

  审计服务(报表审计除外)

  C0803

  53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C0805

  54

  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

  C0808

  55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C0907

  56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57

  金融服务

  C15

  58

  速递服务

  C081902

  59

  公路管理与养护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包括道路、隧道、桥梁等日常养护服务。

  C17020302

  60

  信息技术服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C02

  61

  法律服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鉴定等服务。

  C0801

  62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包括城市规划和设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等服务。

  C13

  63

  社会服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包括收容收养、社会救济、就业服务等。

  C1902

  64

  培训服务

  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向全社会征集承担主体的采购项目。

  C1899

  65

  课题研究

  C99

  66

  绩效评价

  C99

  67

  科技经纪

  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相关中介服务。

  C99

  68

  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饭店

  定点采购。

  C07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低于以上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按照财政部2012年5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本集中采购目录。为便于工作开展,本集中采购目录设置“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就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从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从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集市直购。采购上述带★、▲的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或者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公布。

  (七)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解放日报》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仅发布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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