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自行委托权 选好代理机构
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这项工作看似简单,但要做好其实不容易。如何合法选择适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的代理机构,其中大有学问。
首先,采购人必须弄清法律为委托采购代理划定的范围和提出的要求。《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由此可见,只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才具备自行委托权。采购人不能断章取义地利用后一条款的规定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采购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随意挑选其他社会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表示"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了采购人充分的选择权,但这种选择也不是无限制的,采购人必须在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我国政府采购操作主体主要有两类,即依法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自2009年起启动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2010年12月1日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正式实施,自此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工作更规范和有序。各地也依据此办法确定了本省乙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必须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经认定的甲级采购代理机构和乙级采购代理机构之间自行选择。
再次,采购人必须好中选优,委托符合自身工作需要的采购代理机构。具备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非常多,采购人可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更符合本单位项目特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各地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有些采购单位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及市场条件,提高采购代理效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一批业绩、规模、信用及业务能力强的社会代理机构承担本单位的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最后,在选定一家或几家采购代理机构以后,采购人应通过委托代理协议,加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和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约束。《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央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采购人在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时,也可以借鉴该做法,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权责明晰的代理协议,促使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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