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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应阻止采购人违规确定中标人

作者:焦 斌 发布于:2015-02-01 16:04: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就其专用器具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截至开标时间,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次是:A公司、B公司、C公司。

  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交了评标报告,采购人按时出具了对评标报告的批复意见,确认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为B公司(即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二中标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采购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选择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不符合相关规定,但采购人坚持自己的意见。采购代理机构最终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发布了中标公告,说明中标供应商为B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随即收到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质疑问题包括:中标供应商B公司提供的样品系美国进口产品,本次采购要求的是国内产品;提供的样品不全;投标产品检测报告存在重大造假嫌疑。

  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给予了书面答复:经审核,B公司的投标样品非美国进口产品;提供的样品齐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的检验报告为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对此答复不满意,很快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调查发现,采购人在项目评标结束后,自行组织对B公司进行了考察,并最终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法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予以改正。采购人应重新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发布中标变更公告。

  然而,原中标供应商B公司又针对新的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本次采购的招投标程序违法,应作废标处理。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后答复称,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对资格后审的规定,前提是以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资料为基础进行审查,并且必须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采购人单方面的考察行为没有依据,属于私自行为,与评标程序无关,招投标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况。B公司没有就此提出投诉。

  问题:确定中标供应商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对于本案例来说,采购人因为自行组织对B公司进行了考察,便想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很显然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A公司对此肯定会不服。

  令人遗憾的是,采购代理机构明知采购人的做法不对,却放任采购人按自己的意志确定中标供应商,由此导致了随后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足够熟悉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采购人不按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务必及时提醒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采购人坚持己见,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汇报情况,由其协助解决,以免引发质疑和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应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当地财政部门要求采购人重新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也没有问题。因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该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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