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留到场证据 代理机构遭处罚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就一个机房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后,8家供应商通过资格预审并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仪式,否则投标无效。在开标环节,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逐一对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验证,当时没有发现任何纰漏。经过评标委员会认真、细致的评审,A公司获得中标机会。
评标结果公布后,未获得中标机会的D公司投标代表当即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获得中标机会的A公司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未参加开标仪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判A公司投标无效。
代理机构经过确认,发现评标结果公布时A公司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确实已经不在现场。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清晰地记得,开标前进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验证时,8家投标人的相关人员都到场了。A公司法人代表也回应称,开标前进行身份验证时自己100%在现场,整个开标环节也一直在场,后来的评标环节,因为单位临时有急事需要处理,所以不得不离开。
此次开评标过程并未进行录像监控,在以往的开标活动中,经常有一些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会在身份验证结束后就离场,所以A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无从考证。
最终,代理机构凭工作人员对8家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验证时的记忆,作出了A公司投标有效的答复。D公司不满代理机构的答复,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这件事没有因为违背"三公一诚"原则而对招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需要重新招标,并作出A公司投标有效、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决定。
代理机构认为,财政部门对自己的处理决定是合理的,并承认在开标环节确实有疏忽过失。因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那就应该格外重视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验证事宜,并想到留下相关人员的签字笔迹或视频录像以备查询。在没有视频录像资料的前提下,代理机构更应该事前考虑周到,计划好应对备查的具体措施,例如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验证完身份后签字并提交身份验证备份资料,以证明自己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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