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签订合同提出的质疑代理机构可不受理
案例回放
某招标公司在其代理的网络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十天后,突然接到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的质疑。A公司在质疑函中称,按照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必须提供"原厂授权书",否则不予签订合同并视为中标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通过与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联系,获得了未开具授权书给中标供应商的证明,A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据此,A公司在质疑函中主张,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宣布中标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并依法选择排名次后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招标公司经向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调查了解后得知,中标人提交了生产厂家在该地区总代理商的授权书,采购人认为,此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原厂授权书"的要求,因此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问题:1、招标公司是否应受理质疑人A公司对签订合同问题提出的质疑?2、地区总代理商的授权书是否属于"原厂授权书"?
专家点评:
A公司对签订合同问题提出的质疑,招标公司不应受理。理由如下:
一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不包含"签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从中可以看出,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的事项仅指"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仅能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上述案例中,A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未提供"原厂授权书"就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而提出质疑。A公司的质疑不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而是对签订合同过程提出的质疑。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立法本意看,该条所说的采购过程要从狭义来理解,即是指从采购开始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布的过程。对于供应商来说狭义的"采购过程"至关重要,容易出现损害供应商权益的事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高度重视。签订合同是中标、成交结果公布后的事情,不在可以质疑的采购过程当中。
二是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的采购合同签订、履约程序应当说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有重要关系,但不会直接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权益。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制度是对供应商的救济制度,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前提必须是其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救济,供应商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的问题,不应采用质疑的救济方式。《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
另外, 虽然A公司的质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受理,但A公司对于该项目签订合同中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仍然有权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因此,招标公司可以建议A公司向采购人、财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地区总代理商的授权书属于"原厂授权书"。理由有两点:一是"原厂授权书"并不确定具体的授权单位,原厂可以包含制造商、生产商,总代理商等能保证货物直接来源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二是"原厂授权书"本意无非是保证货物的来源真实合法,售后服务有保障。地区总代理商的授权则完全符合设立"原厂授权书"的本意,达到"原厂授权书"所要实现的目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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