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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格认定代理机构如何管3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5-02-01 16:00: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取消资格认定代理机构如何管

  主持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对有限,大量的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如何解决"僧多粥少"的问题?另外,个别地方原本就存在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违法现象,随着社会代理机构的大量涌入,是否会导致这类现象频发,进一步压缩集中采购机构的生存空间?

  湖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傅光明

  拓展采购范围 规范业务代理

  更多的代理机构涌入政府采购市场,这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将会促进采购成本进一步降低,并提高采购效率。当然,相关各方也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市场进行正确引导。

  第一,要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共同发展创造更大空间,例如将更多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解决"僧多粥少"的问题。

  第二,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做到预防在先,严格查处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中的违法现象,并依法加大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个别地方存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违法现象。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

  市场公平竞争 代理机构优胜劣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所有领域都是"供大于求",只有这样才会有竞争。政府只要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市场自然能够"优胜劣汰",让优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展壮大。

  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范围,这应该由中央和各地出台的集中采购目录决定,与本次修改《政府采购法》、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没有任何关系。为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相信各级政府都不会、更不应该以社会代理机构竞争激烈为由,缩小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范围。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孙友三

  未涉及"两法"融合留遗憾

  放开政府采购市场,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代理机构的进入数量,甚至引发一些白热化的竞争,这会整体上促进采购效率提高。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可以促使社会代理机构更加完善其业务范围,成为综合服务的提供者,这对推进服务型社会建设是有利的。以短痛换来长久的健康,这种取舍非常值得。

  这次修改《政府采购法》,没有涉及《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融合问题,让人稍感遗憾。原因有三点:一是各地招投标活动与政府采购活动在监管执行、体制机制等方面都有一些矛盾亟待解决;二是我国加入GPA将促使"两法"在短时间内实现融合,当前如果不着力研究这件事,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出现更多的衔接问题;三是这次修改虽然在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上有所改变,但实质性变动不大,效果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

  僧多粥少问题交给市场解决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僧多粥少"的问题要交给市场来解决,业务量大的盈利多,必然会越做越好;业务量小的利润少,有一些就会选择退出或另谋发展之路。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流出集中采购机构现象,通过规范财政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全可以杜绝。例如财政部门科学设置办公流程,就可以使社会代理机构无法获得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机会。

  社会代理机构大量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不会压缩集中采购机构的生存空间,原因有两点:一是通过严格执法,可以杜绝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二是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壮大是靠自身努力和财政拨款支持,而不是通过挣代理费实现。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

  集采机构要有危机意识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后,更多的代理机构将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无疑会更加激烈。但这一举措并不会从根本上动摇或者破坏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正常生态。

  从上海市现有的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来看,虽然"僧多粥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长期存在,但更明显的问题却是"旱的旱死、涝的涝死"。少数代理机构分享了绝大部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蛋糕;多数代理机构只能代理一些小额、冷门项目,为了积累业绩,不赚钱也得做;还有为数不少的代理机构常年颗粒无收。

  这一现象正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择优选取、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是市场成熟的表现。市场的资源和容量是有限的,但市场会自主调节并逐渐达到供求之间的基本平衡。因此,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放开后,关于"僧多粥少"问题的担忧没有多大必要。

  至于社会代理机构的大量涌入是否会进一步压缩集中采购机构的生存空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既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同时也可以代理分散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则只能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实施分散采购项目。

  从法理上来说,社会代理机构难以挤占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空间。然而事实上,社会代理机构挤占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空间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个别地方甚至经常出现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情况,这显然是违法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集中采购目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采购频率和总量经常变化。社会代理机构大量涌入后,如果集中采购机构不积极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压缩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扩大分散采购范围也并非不可能之事。面对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放开,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未雨绸缪,多一点危机意识,这对自身发展未尝不是好事。

  观点精萃

  一个取消,一个删除,一个修改,是为了使新时期的政府采购工作更加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湖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傅光明

  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定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探索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与做法,逐步加大对采购前的需求编制管理和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的监管力度,更多地从"程序导向型"管理向"结果导向型"管理转变。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 孙友三

  从过去习惯审批"画圈圈",到不断自我消权,进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场"自我革命"。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就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场"自我革命",根本目的是让政府更好归位、市场更大发力、社会更多受益。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徐舟

  从世界范围看,几乎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存在像这样由政府决定一家公司可以代理业务大小的资质等级制度。有关部门决定取消这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本次《政府采购法》的修改是对取消这一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确认。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红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僧多粥少"的问题要交给市场来解决,业务量大的盈利多,必然会越做越好;业务量小的利润少,有一些就会选择退出或另谋发展之路。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张雷锋

  本次《政府采购法》修改,表明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放开政府采购市场,这是改革发展所需。放开市场是简政放权的政府管理模式的必然,也是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乐敏

  原标题:拓展范围规范代理 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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