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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格认定代理机构如何管2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5-02-01 15:59: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取消资格认定代理机构如何管

  主持人:法律修改后,任何社会代理机构都有机会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其软硬件环境不达标怎么办?执业水平如何保障?没有经过财政部门事前认定资格,事中事后如何对其加强监管?另外,采购人私下串通代理机构的机率可能会更大,财政部门该怎样面对这一新课题?

  湖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傅光明

  加强宣传 健全诚信代理制度

  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市场决定作用和发挥政府作用同等重要。《政府采购法》修改后,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适应作用、能动作用、规范作用和创新作用,关键是要从过去的行政手段为主转变到依法管理为主。具体来说,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软硬件环境。通过政策宣传,使广大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虽然政府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但并不是不执行法律规定的资质、执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代理制度。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和执业行为,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进行处理,例如记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

  第三,转变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直接监管方式,更多地发挥政府采购协会等行业组织的间接管理职能,创造条件放大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作用,让代理机构实现优胜劣汰,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氛围。

  第四,加强对采购人的约束和管理。针对采购人私下串通代理机构的机率可能更大的问题,结合地方实际,通过竞争择优、摇号等办法选择优秀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同时,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强化代理机构工商注册管理,将不诚信代理机构排除在外。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孙友三

  严格监督检查 净化市场环境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这个行政许可,只是改变了事前审批资质这个环节,增加能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数量。但是,此举并不意味着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问题的关键是,当前这个时期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定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探索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与做法,逐步加大对采购前的需求编制管理和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的监管力度,更多地从"程序导向型"管理向"结果导向型"管理转变。

  从政府采购实践情况看,一些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情形层出不穷,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督处罚力度不够。如果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能够依法严惩那些违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就一定会得到净化。前期下大气力整治,然后完善制度和机制,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采的氛围,这是比较有效的措施。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

  转变理念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用短短十多年就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育还不充分,现有社会代理机构鱼龙混杂。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有关方面可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担心,诸如加剧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恶性竞争,社会代理机构不专业、不规范,采购人更容易与代理机构私下串通等。在短期内存在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从长期来看则大可不必。

  首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并不是对社会代理机构就此放任不管。正如李克强总理强调的,"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是要切实做好'放管'结合。""'放'是放活,而不是放任;'管'要管好,而不是管死。"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对社会代理机构将由事前资格审批变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这只是一种工作方式的重要转变。随着这一转变,财政部门将会以前瞻性的眼光研究市场规律,相应地转变监管理念,强化监管力量,让监管工作进一步延伸--深入到采购活动当中,深入到采购绩效评价管理当中,深入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罚当中,深入到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当中。相关工作会做得更细致、更到位,实现"持续协同推进'放权'与'监管',真正打造现代政府"的目标。

  其次,本次修改《政府采购法》取消的只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而不是全盘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项。为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方便采购人选择合适的社会代理机构,今后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可以交由政府采购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当然,这种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下的代理机构资格,只是一种执业水平评价类的资格,而不是市场准入类的资格,可供采购人参考选用。

  另外,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代理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其水平、能力和信誉等情况,主要应该由市场来评判;其从业范围、业务量多寡主要应由市场来选择。如果社会代理机构软硬件环境不达标、执业水平无保障,理性的采购人自然会"用脚投票"。

  至于社会代理机构为了承揽代理业务而与委托人串通的问题,可以通过规范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活动,以及强化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的监管来防范,而不是靠对社会代理机构实行市场准入来解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

  监管部门不宜直接介入市场行为

  《政府采购法》修改后,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个部门都存在一个适应期的问题。首先是监管部门,基本职责应该是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不能有直接对市场进行干预的企图和行动。

  具体到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理想状态是抓好监管,而不是直接介入市场行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本质上是政府介入了对市场主体的选择。监管部门取消对市场准入的前置审批,刚好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过程和事后监管中,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关于采购人私下串通代理机构的问题,与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没有必然的关系,事实上在长达10多年的财政部门严格审批实践中,也没有杜绝这个问题。

  杜绝采购人私下串通代理机构,一是要靠反腐,二是要健全促进代理机构公平竞争的机制。从这个角度看,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显然能够加大竞争力度,更能避免私下串通。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

  财政部门仍可实施有效监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要代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并不比采购其他门类的产品需要更高级别的软硬件。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其他规范代理机构的法律制度继续有效,财政部门仍可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也可以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

  采购人是否私下串通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没有关系。私下串通问题并不是影响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的主要原因,因为代理机构没有评标的权利,很难对评标专家形成影响,反而是采购人代表的明示或暗示对评标专家影响较大。

  减少采购过程中的不公正因素,不但可以通过严格执法予以实现,合理的制度设计也能提供可靠的保障。例如,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完全通过招标文件阐述说明,采购人代表退出评标委员会,并且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不能和评标委员会有任何形式的接触。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乐敏

  推联动机制促严格监管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使大量的社会代理机构涌入政府采购市场成为可能。代理机构条件、水平良莠不齐,将会增加采购活动风险。要想使代理机构良性发展,一是要加强行业自律,例如成立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准则,二是要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管机制,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并重。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监督采购项目的执行就尤为重要。现在大部分监管工作是在事后,例如投诉处理,但部分地方也在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管尝试,很值得探讨。

  例如事前公示预算和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采购需求,财政部门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进行事中抽查审核,发现代理机构制作的采购文件中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就予以记录,并纳入年度考核之中。

  其次,建立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机制。财政部门应研究制定有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机制,通过加强考核、公示考核情况对市场进行正确引导。例如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开始邀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执业能力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另外,加大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力度。长期以来,虽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对规范其执业行为有较好的作用,但代理机构一直是后期监管的难点。四川省成都市近两年就有甲级代理机构在区(县)政府采购执业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但当地财政部门无法做到,因为资格不是自己认定的。或者代理机构的违规情况不至于被取消资格,于是会出现不良代理机构继续执业的情形。

  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实现联动,保持信息对称,对不良代理机构给予禁入或相应处罚。

  原标题:放活不放任 管好不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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