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资格认定代理机构如何管1
■ 取消资格认定代理机构如何管
编者按 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决定,对《政府采购法》作出三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是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二是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三是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如何看待此次《政府采购法》修改?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财政部门该怎样对其加强监管?大量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如何解决"僧多粥少"的问题?本期邀请业界人士和理论专家分享对这些问题的见解。
嘉 宾
傅光明 湖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孙友三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
徐 舟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何红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雷锋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乐 敏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主持人
张斌伟 本报记者
主持人:修改前的《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现将"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意味着社会代理机构不再需要认定资格就可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请问各位嘉宾如何看待这一变化?
湖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傅光明
修改法律是深化改革重大措施
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公平竞争,今年以来,国务院又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有些涉及法律法规修改,使简政放权更有制度保障。
今年7月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推进简政放权,通过了《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修正案草案和行政法规修改决定,确定将《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草案还提出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等3项审批项目。
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包括《政府采购法》在内的5部法律的决定。从7月9日国务院提出《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到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决定,时间只有54天,创造了我国法律修改效率之最,充分显示了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对简政放权工作特事特办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对现行《政府采购法》三个条款的修改意义重大,有利于扩大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是体现简政放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政府采购审批制度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打破垄断、放活市场、增强竞争、提高采购效率的需要,是加强新形势下政府采购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强化廉政建设、防止审批寻租的治本之举。
这三个条款都涉及关于取消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批事宜。第一个条款是正式取消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第二个条款是在法律责任中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三个条款是对第七十八条作出修改,处罚力度大大减轻。
一个取消,一个删除,一个修改,是为了使新时期的政府采购工作更加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具体来说,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推进简政放权,会使政府采购市场的空间扩大,市场主体的活力增强,市场创造力得到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和社会将会受益明显。同时,这也对政府采购管理运行规范和监督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孙友三
取消资格认定可进一步放开市场
此次修改《政府采购法》是在我国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背景下进行的。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也主要是从简政放权这个角度考虑,可以减少相关行政成本,进一步放开市场,培育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
取消代理机构审批是自我革命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十八大作出的重大决策。简政放权则是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之举。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
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采购代理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得到了市场和采购人的广泛认可。但是,为了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调动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促进政府有效行使行业监管职能,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方式必须进行相应转变。
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从过去习惯审批"画圈圈",到不断自我消权,进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场"自我革命"。政府采购领域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就是监管部门的一场"自我革命",根本目的是让政府更好归位、市场更大发力、社会更多受益。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
减少对市场干预已成共识
在本届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已经成为共识,其中的重要目标是减少政府的审批项目,特别是对市场准入的审批。
2003年1月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一家公司如果要进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必须经过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即"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从10多年的实践情况看,这一审批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社会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
从世界范围看,几乎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存在像这样由政府决定一家公司可以代理业务大小的资质等级制度。因此,有关部门决定取消这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本次《政府采购法》的修改是对取消这一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确认。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
取消资格认定凸显政府职能转变
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具体分工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本届政府大力推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本次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代理资质行政许可乃是题中应有之义,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的具体措施之一,适应了形势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
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并不是第一次。2013年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就被取消。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乐敏
放开政采市场是发展所需
本次《政府采购法》修改,表明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放开政府采购市场,这是改革发展所需。放开市场是简政放权的政府管理模式的必然,也是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
本次对《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和从业能力,由原来的财政部门审批说了算,改为现在最大限度地由市场说了算。
这一政策调整对市场来说毫无疑问是利好消息。取消资格审批,让市场竞争来说话,采购单位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使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不会因审批准入而成为代理业务的障碍。
在新的政策引导下,新老代理机构都能在市场中积极探索生存发展之路,例如通过高质量低价格的服务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促进自身不断发展壮大。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对于传统的代理机构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多年来,代理机构形成了一种传统思维模式,即只有通过财政部门的资格审查和审批,才能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尤其是甲级代理资格,在申请和审批上较为困难,导致一些地区的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形成了一家或几家独大的局面。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代理机构因为人员数量、业绩等客观原因,难以获得甲级资格。
举一个明显的例子,一些较为偏远的地方,政府采购总量不大,在当地执业的代理机构短期内难以取得符合资格要求的业绩,很难打破一家或几家独大的局面。现在取消资格认定,无疑能让更多优秀的代理机构积极参与公平竞争,对传统的代理机构形成冲击。
原标题:落实简政放权 促进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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