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新财购〔2011〕2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 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监管和执行效率,保持政府采购政策的连续性,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 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一、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中央专款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按分散采购形式采购的,需提前就项目、预算、用途、申请分散采购的理由等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其中软件开发达到10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
四、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标注*号的项目,属区本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购[2007]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不属于自治区区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按自治区区级2012、2013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中选择适合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5]11号)的要求,既可以委托经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等采购事宜。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
六、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七、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采购,必须优先选择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清单将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的产品。
八、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2012、2013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及执行和采购合同的履行,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9]28号)、《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09〕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1-2816875。
十一、各地、州、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十二、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2013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类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2 电冰箱
*A030105 摄像机 照相机
照相机镜头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除湿设备)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A030208 投影仪(含投影幕)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计算机通用软件 指商品化,无需研发的操作系统、财务软件、防病毒软件
(防病毒软件单次采购金额0.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030211 移动存储盘 单次采购金额0.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030212 胶印机
*A030213 数码印刷机
A0303 家具
A030301 办公家具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30302 宿舍家具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30303 教学家具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6 物资
A0601 救灾物资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604 农用物资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605 储备物资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7 专用材料
A0708 制服及劳保用品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 专用设备
A1001 通信设备
A100101 移动通信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0.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100103 卫星定位仪 单次采购金额0.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3万元以上
A1004 网络设备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100403 交换机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100405 磁盘阵列
A100501 发电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0502 变配电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08 监控设备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11 工程机械
A1012 园艺机械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13 消防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14 道路清扫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9 教学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20 实验室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21 广播电视、摄影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以上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24 体育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030 安检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31 物探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032 检测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11 交通工具
*A11010101 普通轿车
*A11010102 高级轿车
*A110102 越野车
*A11010402 旅行面包车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4 警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摩托车
A11010508 洒水车
A11010509 道路清扫车
A11010510 垃圾车
A11010599 其它专用汽车
A99 其它货物 (财政部门要求的项目)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B 工程类
B01 建筑物类
B0101 公用房建筑
B0102 住房建设
B0104 公益设备建设
B0105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B09 修缮、装饰工程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B99 其它工程 (财政部门要求的项目)
采购上述工程类项目,单项造价经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C02 工程设计 工程额度1000万元以上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养
*C070301 车辆保险(除交强险)
*C070302 车辆维修
C08 会议
*C0801 大型会议 (二类会议)
C09 软件开发 单次采购5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50万元)
C99 其它服务 (财政部门要求的项目)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2013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对其中采购总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货物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二)工程类
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对其中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对其中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采购,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