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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天津 发布于:2014-07-24 20:52:39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采〔2014〕3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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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关要求

  (一)市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电子订单采购,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二)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电子订单采购项目,无论预算金额大小,均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非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不满5万元的,可以自行采购。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三)市教委所属的各高等院校,包括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海洋仪器设备、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陈列品、图书9类货物的,应当委托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进行部门集中- 9 -

  采购。

  (四)对按上述规定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具体采购程序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津财采〔2010〕52号)的规定执行。

  (七)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核事宜。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八)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作用,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法面向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和定向采购,提高绿色环保产品采购意识,严- 10 -

  格执行节能、环保、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

  (九)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五、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以下简称《品目分类目录》)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本规定中目录和标准如因政策原因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执行。

  (三)本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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