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级2014和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4和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
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监管和执行效率,保持政府采购政策的连续性,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4和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请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一、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中央专款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按分散采购形式采购的,需提前就项目、预算、用途、申请分散采购的理由等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其中软件开发达到10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
四、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标注*号的项目,属区本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购〔2007〕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不属于自治区区级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按自治区区级2014、2015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中选择适合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5〕11号)的要求,既可以委托经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等采购事宜。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07〕21号文件)规定办理,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
六、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七、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采购,必须优先选择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清单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的产品。
八、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2014、201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及执行和采购合同的履行,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9]28号)、《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09〕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和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1-2816875。
十一、各地、州、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十二、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4、2015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7月11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4、2015年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 码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
A02 通用设备
A0201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2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2010201 路由器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02010202 交换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020105 存储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0.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02010502 磁盘阵列
*A02010508 移动存储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0.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01 打印设备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80301 通用应用软件 指商品化,无需研发的操作系统、财务软件、防病毒软件(单次采购金额0.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0202 办公设备
*A02081001 传真机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A020204 照相机及器材
*A02020401 照相机
*A02020402 镜头及器材
A020209 文印设备
*A02020901 速印机
*A02020902 胶印机
*A031806 数码印刷机
A020210 销毁设备
*A02011001 碎纸机
A0203 车辆
A020301 载货汽车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A02030501 轿车
*A02030502 越野车
*A02030503 商务车
*A020306 客车
A020307 专用车辆
A020309 摩托车
A020504 锅炉
A02051228 电梯
A0206 电气设备
A020601 电机
02060101 发电机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20602 变配电设备
*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A02061801 制冷电器
*A0206180101 电冰箱
*A0206180203 空调机
*A0206180301 洗衣机
A020619 照明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2061908 室内照明灯具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2061909 舞台灯具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20713 卫星定位导航GPS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0.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0208 通信设备
A020807 电话通信设备
A02080702 移动电话 单次采购金额0.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0209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2091001 电视机
*A02091102 通用摄像机
A02091211 音箱
A02091299 语音语言实验室设备
A0210 仪器仪表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2100202 实验室电工仪器及指针式电表
A03 专用设备
A0309 工程机械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310 农业和林业机械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31005 园林机械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320 医疗设备(含计划生育设备)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325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A032501 消防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32504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A032507 警械设备
A0334 专用仪器仪表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33401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A033402 地质勘探、钻采及人工地震仪器
A033409 水文仪器设备
A033412 教学专用仪器
A0335 文艺设备
A033502 演出服装
A0336 体育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338 道路清扫设备
A06 家具用具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601 救灾物资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604 农用物资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605 储备物资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70301 被服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090403 教具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A99 其他货物(财政部门要求的项目)
编 码 品目名称 备 注
B 工程
B01 建筑物施工
B0104 行政单位用房施工
B0106 事业单位用房施工
B0107 社会团体用房施工
B0111 居住用房施工
B0112 体育和娱乐用房施工
B021501 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施工
B07 装修工程
B08 修缮工程
B99 其他工程(财政部门要求的项目)
编 码 品目名称 备 注
C 服务
C02 信息技术服务
C0201 软件开发服务 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
以上的项目(含50万元)
C0202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0503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601 会议服务(二类会议)
*C0814 印刷和出版服务
C1003 工程设计服务 工程额度1000万元以上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交强险除外)
C99 其它服务 (财政部门要求的项目)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4、2015年度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对其中采购总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货物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二)工程类
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对其中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对其中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采购,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