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本级2013-201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兵财购〔2012〕19号
关于印发《兵团本级2013-2014年度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师财务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兵直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加强对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监管和执行效率,保持政府采购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兵团本级2013-201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兵团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自筹资金、中央专款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时,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二、对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需提前就采购项目及用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工作完毕后,应将采购文件、评标报告、确定供应商的依据、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求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根据国家和兵团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四、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采购,必须优先选择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清单将在《中国新疆兵团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的产品。
五、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报表,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年度追加或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单位,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财务(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各师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兵团本级2013-201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兵团本级2013-201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 货物类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精密空调)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一体机、交换机、服务器、手写笔、录音笔、软件等。
3、各类家具。
4、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储备物资等。
5、燃料(锅炉用煤)。
6、办公消耗用品:软盘、硒鼓、墨盒、墨粉、色带、专用纸张等。
7、专用材料:各种制服及中小学校服、劳保用品等。
8、专用设备: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摄影)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锅炉等。
9、交通工具:小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其它专用汽车。
(二) 工程类
1、办公用房建筑、住房建设、公益设施建设。
2、环保、绿化工程、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工程。
3、修缮、装饰工程。
4、公路、桥梁工程。
5、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6、其它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规划设计、规划修编。
3、车辆保险。
4、其它服务。
二、分散采购限额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可以自行采购。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方式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采购总额超过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货物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对采购总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对采购总额超过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服务项目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