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3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天津 发布于:2012-11-30 08:47:51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采〔2012〕3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3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4日
天津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和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
(一)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1.计算机设备(A020101)
2.计算机网络设备(A020102)
3.信息安全设备(A020103)
4.终端设备(A020104)
5.存储设备(A020105)
6.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
7.机房辅助设备(A020107)
8.计算机软件(A020108)
(二)办公设备
1.传真机(A02081001)
2.复印机(A020201)
3.投影仪(A020202)
4.多功能一体机(A020203)
5.摄像机(A02091102)
6.照相机及器材(A020204)
7.电子白板(A020205)
8.LED显示屏(A020206)
9.触控一体机(A020207)
10.刻录机(A020208)
11.文印设备(A020209)
(三)车辆
1.乘用车(轿车)(A020305)
2.客车(A020306)
3.专用车辆:消防车(A02030707)、警车(A02030708)、排爆车(A02030711)、水泡车(A02030713)、攀登车(A02030714)、通讯指挥车(A02030715)、医疗车(A02030718)、殡仪车(A02030721)、清洁卫生车辆(A02030727)
4.城市交通车辆:公共汽车(A02030801)
(四)图书档案装具(A020401)
(五)机械设备
1.起重设备:电梯(A02051228)、自动扶梯(A02051229)
2.风机(A020520)
3.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
(六)电气设备
1.变压器(A020602)
2.电源设备(A020615)
3.生活用电器:空调机(A0206180203)、电热水器(A02061808)、电视机(A02091001)
4.照明设备:室内照明灯具(A02061908)、场地用灯(A02061909)、路灯(A02061910)
(七)通信设备
1.无线电通信设备(A020801)
2.卫星通信设备(A020804)
3.视频会议系统设备(A020808)
(八)广播、电视、电影设备(A0209)
(九)仪器仪表(A0210)
(十)食品检测、检测设备(A031211)
(十一)医疗设备(A0320)
(十二)环保监测设备(A032405)
(十三)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1.消防设备(A032501)
2.交通管理设备(A032502)
3.物证检验鉴定设备(A032503)
4.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A032504)
5.爆炸物处置设备(A032505)
6.技术侦察取证设备(A032506)
7.警械设备(A032507)
8.防护防暴装备(A032509)
9.出入境设备(A032510)
(十四)文艺设备(A0335)
(十五)体育设备(A0336)
(十六)图书
1.普通图书(A050101)
2.电子图书(A050103)
3.普通期刊(A050104)
4.电子期刊(A050105)
(十七)家具用具
1.床类(A0601)
2.台、桌类(A0602)
3.椅凳类(A0603)
4.沙发类(A0604)
5.柜类(A0605)
6.厨卫用具:厨房操作台(A060801)、炊事机械(A060802)、便器(A060805)、水嘴(A060806)
(十八)制服(A07030101)
(十九)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1.复印纸(A090101)
2.硒鼓、粉盒(A0902)
服务类
(一)软件开发服务(C0201)
(二)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C0202)
(三)运行维护服务(C0206)
(四)维修和保养服务
1.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2)
2.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
(五)会议服务(C0601)、住宿服务(C0701)
(六)展览服务(C0602)
(七)法律咨询服务(C080105)
(八)印刷服务(C081401)
(九)航空机票代理服务(C0816)
(十)物业管理服务(C1204)
(十一)机动车保险服务(C15040201)
(十二)课题调研(C99)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市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二)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无论预算金额大小,均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且同类品目全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同类品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
(三)市教委所属的各高等院校,包括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采购仪器仪表(A0210)、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A0211)、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A0212)、海洋仪器设备(A0333)、专用仪器仪表(A0334)、文艺设备(A0335)、体育设备(A0336)、陈列品(A0402)、图书(A0501)的,应当委托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市财政局《关于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07〕14号)规定的《天津市高等院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废止。
(四)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复合采购项目,以占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项目类别确定其项目属性。复合采购项目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预算超过总项目预算20%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五)对按上述规定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六)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具体采购程序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津财采〔2010〕52号)的规定执行。
(八)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核事宜。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九)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面向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有关规定,优先、定向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十)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五、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以下简称《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有关分类制定。目录项目后的“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相关品目的对应关系,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均为预算金额。
(三)本规定中目录和标准如因政策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执行。
(四)本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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