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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作者:杭州 发布于:2012-01-31 08:56:21 来源:杭州

关于公布2012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12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按照《2012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二、组织形式(一)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因项目情况特殊,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教育设备和医疗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三、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年度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执行,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或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8号)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

  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基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可选择采取定点采购或施工图包干招标采购。

  五、2012年新增采购项目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尽可能提高政府采购支出占同期财政支出比例以及实际政府采购项目数与按规定应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数的比例,参照浙政办发〔2010〕130号文件明确的全省集中采购统一目录,我市2012年集中采购目录增加“设备、机械租赁”、“系统、网络运营维护”2个项目,集中采购项目总计达到139项(按各类根层项目统计);分散采购服务类项目中新增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服务、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养老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城市管理服务等。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一)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责任主体意识。各级各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管理,充分发挥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监管的职能作用。各采购单位要规范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预算细化、采购规范、验收严格、支付及时。

  (二)进一步做好厉行节约工作。各单位要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攀比采购,严禁配备明显超出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要积极推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审核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切实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从2012年起,市本级将公共卫生服务等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由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四)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级各部门应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积极扶持自主创新产品;应合理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在满足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

  (五)进一步完善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方式。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设,方便各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要加强协议供货价格信息监管,加大合同履约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售后服务监管,严肃查处供应商的违规违约行为;试行和完善小型基建等项目的定点采购制度。

  (六)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各级各部门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1号)规定,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进行采购。

  (七)做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的相关工作。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各部门要提高对国际采购规则的研究与适应能力,积极应对我国加入GPA谈判。

  (八)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各部门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涉密项目除外),接受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2012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2012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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