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执行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各级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执行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使用预算内、预算外或自筹资金采购《汉中市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时,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未按《目录及标准》规定要求擅自采购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出,按采购法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目录及标准》中已规定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执行;未规定限额标准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一次性采购额在5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分散采购审批手续。
三、《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采购限额,以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额为计算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分解采购项目、增加批次等手段逃避政府集中采购。
四、为促进民族工业发展和提倡使用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各单位在采购货物时,应首选采购本国产品、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和国内自主创新产品。
五、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预算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严格按照程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类采购项目:1.新建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2.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但可分离的重要设备、材料,如电梯、中央空调等,按货物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执行;3.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每两年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发文通知),采购单位必须在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六、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各单位公务用车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汉中市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汉办发〔2009〕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
八、中省确定的“八大民生工程”所涉及的各种设备、物资和工程项目,凡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九、各县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可结合实际自行调整确定。调整后,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汉中市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
汉中市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品目名称 |
市本级集中采购 |
县(区)集中采购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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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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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节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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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影碟机、电冰箱、吸尘器、淋浴器 |
一次性采购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 |
执行市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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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自动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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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 |
5000元以上 |
执行市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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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速印机、刻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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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机、UPS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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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摄像、录音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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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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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具 |
5万元以上 |
2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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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奖牌、锦旗 |
100面以上 |
50面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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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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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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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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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设备 |
1万元以上 |
1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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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医疗器械、设备 |
3万元以上 |
1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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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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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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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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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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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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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设备和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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