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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钦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作者:钦州 发布于:2011-11-24 09:13:4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2013年钦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钦政办〔201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市2012—2013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2-2013年钦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目录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本《目录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钦政办120号附件.doc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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