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库[2011]4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我局编制了《上海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上海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低于以上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从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从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集市直购。采购上述带★、▲的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或者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公布。
(七)《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仅发布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