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秦财采办[2008]号889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了明确市级及市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 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冀财采[2008]21号),我们制定了《秦皇岛市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财政厅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及市以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目录》明确的项目和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既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设备配备规定和标准,也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力求做到全面、完整、准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要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实施、合同、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行为的发生。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分”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部分”的项目,应当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市、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协议供货办法执行。采购人采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小额零星项目,且该品目类别在当月(季、年)协议供货招标中没有中标供应商的,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不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项目,且采购单价及采购批量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工程、室内外装修(饰)以及公共工程的货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管理的,由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纳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管理范围、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并发布)、属于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实施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制度。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实行审核管理。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项目:市级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县级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项目: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市级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县级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
六、《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公共支出与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河北省政府采购网(www.hebgp.gov.cn)为本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
七、《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报经省财政厅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八、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