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成办发[2010]8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序 号
品目名称
协议或定点采购标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备 注
(一)通用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A、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定点
A030104
照相机及镜头
定点
单台或批量3000元以上
A030105
摄像机
定点
包括摄录一体机
A030106
空调
定点
各类空调(包括除湿设备)
A030201
协议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屏、工作站
A030202
协议
A030204
传真机
协议
A030205
协议
A030206
速印机
协议
A030208
投影仪
协议
含数码实物展台
A030209
扫描仪
协议
A030210
多功能一体机
协议
A030298
信息化设备及集成(货物比例占60%以上)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A030301
家具*
定点
A100401
协议
A100402
路由器*
协议
A100403
交换机*
协议
A100497
UPS电源系统*
含电池
A100498
大容量存储设备*
磁带库、磁盘阵列等
A100499
防火墙
协议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供暖供热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A110106
摩托车*
B、工程类
B09
房屋修缮和装饰工程
定点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不含200万元)
B10
网络工程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服务类[“定点”项目除外,市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01
印刷、出版
C0301
通用软件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
C10
物业管理
C11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C12
公共就业服务
C13
社会保障服务
C14
社区法律服务
C15
公共文化服务
C16
社区养老服务
C17
公共设施维护
C18
环境卫生及环境维护
(二)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A、货物类(市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10万元或批量20万元以上)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
工具和仪器
指仪表、乐器
A0708
制服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4
道路清扫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A1031
环境监测设备
A1032
质量监测设备
A1033
气象设备
C、服务类
C0303
专用成品软件、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维护(含二次开发)
注:目录中 “*”表示市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纳入通用项目的品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通用采购项目中的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按照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单位可对经常性采购项目实施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并制定相应办法进行管理。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并不得将其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在具备声像监控条件,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监督记录的声像资料应予保存备查。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予以公告。《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是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政府采购信息首先应当在上述媒体或其中之一上予以公告,也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上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实施监管。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购买国货、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中应按照采购成本与使用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产品的全寿命使用成本。
(六)采购人应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意见》(成府发〔2009〕54号)精神,加快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推进步伐,依法组织公共服务采购,更好更快的促进公共资源配置优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七)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依法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强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八)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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