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2010-201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
包财购【2010】1号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0-2011年
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的通知
市属预算单位、旗县区政府、属地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0-2011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要求,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 -2011年包头市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简称《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或委托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上述采购行为,采购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政策依据,说明原因和理由,作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审批依据。
五、实行定点协议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同一年度同种项目采购金额原则不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关定点协议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采购人原则上不得在定点协议范围以外自行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组织采购。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按照包头市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包财购[2008]11号)规定执行。采购人要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编制工程概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工程招投标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招标资质机构,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必须持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中标通知、工程合同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对于紧急任务、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采购项目,履行应急政府采购程序。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预算内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按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支付供应商。
九、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要规定适当分值。
列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包头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要按照《采购目录》的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审批,委托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作效率和采购质量。
十三、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十四、在年度执行过程中,《采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十五、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采购目录》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旗县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达到当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公告。
2010-201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
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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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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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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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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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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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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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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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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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摄影摄像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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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机、照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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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公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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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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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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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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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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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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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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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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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客车、面包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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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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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扶贫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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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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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档案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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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会议视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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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变配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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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文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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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国家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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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免费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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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检法司等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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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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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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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生育器械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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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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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震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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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牧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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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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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利机械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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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气象专用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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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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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环保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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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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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测绘专用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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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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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园艺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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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线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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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执法部门专用设备及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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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检法司、工商、税务等部门执法专用设备及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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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学、科研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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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实验室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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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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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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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文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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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灯光、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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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体育设备、器材及运动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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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保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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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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