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关于印发《2009年度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及单位:
2008年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后,各部门及单位执行情况良好,为保持制度的稳定与连续性,深化与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改革工作,经研究,2009年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不进行调整,现将《2009年度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对2009年度部门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拒付资金。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严格执行我厅《关于改进和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07〕19号),按照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科学、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以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三、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我厅《关于政府优先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晋财购〔2008〕22号)精神,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积极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并将相关政策精神落实到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环节。财政部门将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检查力度,督促采购人自觉执行相关政策,促进节约型社会、创新型社会建设。
四、针对部分垂直管理部门以及省级非驻并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权限不明确,监督主体不到位,采购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我厅制定了《关于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和非驻并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购〔2008〕22号),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精神,充分发挥部门管理职能,从源头上强化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对目录内或限额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上报采购计划,对目录外或限额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相关采购计划,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同政府集中采购一样都属于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其采购行为同样受政府采购法规的约束。各部门及单位要消除模糊认识,在组织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活动时,严格按制度规定履行采购计划审批程序,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流程规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发生随意采购、自行采购的违规行为。所有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应当公布的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公告,具体包括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附件:《2009年度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2009年度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委托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 :
(一)货物类
1、建筑物、构筑物
2、一般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电话机等)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速印机、投影仪、视频展示台、扫描仪、计算机外设等相关设备、碎纸机)
4、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磁盘阵列、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防火墙、加密设备等)
5、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等)
6、软件(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防杀病毒软件等)
7、各类办公家具(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8、印刷设备
9、制式服装
10、电梯
11、锅炉
12、交通工具(小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摩托车等)
13、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用汽车、救护车等)
14、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备注:上述目录中一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办公消耗用品、软件等批量采购额在20万元以下的品目以及交通工具中的公务用车经省财政厅批准依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工程以及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1、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软件开发设计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3、公务车辆的定点保险、维修、加油
4、各类会议的定点接待
5、证照、票据等大宗印刷(含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印刷项目)
6、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
7、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大型会展的承办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具备规定条件、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者外,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中:预算金额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
(一)货物类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农用物资 、农用机械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含财政资金购买的避孕药具)、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消防设备、专用教学设备(含免费发放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大中专院校公寓用品(不含学生个人用品)、广播影视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及器材、医疗设备和器械、环保设备、质量检验设备、警用设备及用品、检察诉讼设备、法庭设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工程机械。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货物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条件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预算不足50万元但可以实行公开招标的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