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
作者:泰安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0-05-27 16:42:26 来源:泰安市财政局
泰财采〔2009〕 15 号
关于公布《2010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经市政府授权,
市财政局制定了《2010 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范围。各部门(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上级专项拨款,政府性融资及政府担保贷款等),购买列入本目录以内,或目录以外但单项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都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管理系统,抽取并委托具备合法代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管。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凡列入本目录以内,以及单项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采购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其中: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报“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审批表”;属政府融资、担保贷款或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报“泰安市市级重点工程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计划被正式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50 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附件:2010 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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